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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为判断权的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可以直接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同时具有主动性、扩张性、裁量性的特点,所以,行政权的行使极易出现脱离法制轨道的现象,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逐渐回归,构建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也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意。目前,学界对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界定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为此,本文将行政检察监督划分为诉讼内行政检察监督和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两种类型进行分别阐述。所谓诉讼内行政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或者依附行政诉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目前诉讼内行政检察监督主要存在监督重心偏移、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诉讼案件中干预立案、审判、执行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检察监督,同时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构建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所谓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直接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作出的监督。目前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主要存在监督立法缺失、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程序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关于监督范围的问题,本文从谦抑原则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只对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相对人影响比较大、现有监督机制缺乏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监督程序和立法协调等问题,本文基于检察权程序性的特点构建了前置程序和救济程序:当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向违法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权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答复,当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不予答复或拒绝采纳时,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或采取支持起诉,或采取行政公益诉讼,或采取要求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通过以上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全面概括和分析,真正使检察机关回归宪法定位,从“追诉型”机关向“宪政型”机关转变,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