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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程序问题的研究成果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己可谓是蔚为大观,以“行政程序”为主题的论文、专著和课题可谓不胜枚举,成一时之盛。但是,以往的一些有关“行政程序”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过多地集中于有关行政程序法典和法条的比较,而有关其立法过程、立法背景乃至法律文化传统等等的深入比较,则十分少见;事实上,各个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都各不相同,条文或寡或繁,这与其各不相同的法律文化背景是相关的。而我国既存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立法机制,必定会影响到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度选择。因而这种深入的比较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在关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上,目前的研究大多未能区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从而忽略了行政程序可能存在的负功能。人们更多地是从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来观察和分析行政程序的价值,以突出程序价值的重要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行政程序等同于正当行政程序乃至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law),忽视或不注重正当行政程序的对立面——繁文缛节、形式主义的行政程序。事实上,行政程序具有正功能与负功能,如何强化其正功能和弱化其负功能,也许比单纯强调其正功能从而可能掩盖其具有负功能的事实,更加重要。再次,在研究思路上,过去的研究偏重理论的、规范的探讨,而较少经验实证层次的研究,容易形成的结果是:在对行政权运作的实际情况没有充分了解和把握的情况下,过于追求程序的严密性,往往难以实现行政程序立法的使命和目的,反而不利于完善行政系统的结构,不利于官僚理性的形成,自然也不利于权利的保障。因此,针对经验层次的行政权的实际运作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构成了行政程序的法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础。 上述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目前学术界研究行政程序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本论文试图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个答案,以推动行政程序研究的深化。首先,通过考察正当行政程序的源流,指出正当行政程序的历史形态及其演化趋势。其次,通过考察正当行政程序的理论模型,构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最后,通过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实践的经验考察,指出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化的困境及其出路。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给我国正当行政程序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范式。 本论文认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标准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法律技术的层次,一个是价值层次。在法律技术层次上,本论文指出了行政程序如何在制度上形成一个具备完整形式逻辑的规则体系,这种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推进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在价值层次上,本论文指出,只有同时具备了功能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行政程序才能够算是正当行政程序,这种功能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实现意味着行政程序的最终正当化。在这种意义上,本论文的结论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应该具备何种价值具有参考价值。而且,本论文归纳了一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负功能,并详细分析了这些负功能的表现形式、实现途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本论文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避免行政程序的负功能的影响、推进程序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这样说,本论文所解决的问题乃是程序法治实践中最为基础的问题。 本论文的基本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导论。该章具体阐述了本论文的选题及其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概念工具和基本观点以及文献综述。本论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的问题,将综合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历史/社会的分析方法,主要运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这一对概念工具。 第二章正当行政程序的历史源流。本章主要沿袭韦伯法律社会学上的分析思路,通过对行政程序在大陆法和普通法上的演变的历史分析,指出正当行政程序产生于传统法律向近现代法律转型的过程中,具有实质理性日渐萎缩、形式理性化逐渐扩张的趋势,行政程序这种行政法制度的出现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结果。历史地来看,形式理性构成了正当行政程序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一般行政程序的功能批判。本章主要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探讨了一般行政程序所具有的正功能和负功能。本论文归纳认为,一般行政程序的正功能表现在七个方面:促使行政过程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促使行政决定理性化、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对行政行为事后性的司法审查和增强行政合法性。一般行政程序的负功能则主要表现在抽象性上,包括行政程序的普遍性、非人格性、技术性、中介性和观念性,行政程序的抽象性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价值抽离、良心替代和责任飘移。 第四章程序正义论及其反思。本章主要反思了现代影响最大的三种程序正义理论: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哈贝玛斯的沟通理论和卢曼的系统功能理论。在传统的统一宇宙论崩溃之后,人们对于正义的基础不再存在一个终极理由,因此人们倾向于从程序出发来构建正当性。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纯粹的程序出发来论证正义的,这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优点是这可能是现代社会人们唯一一个会普遍接受的正义基础,缺点就在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论实现的仅仅是一种形式正义。程序正义论为行政程序所提供的标准仍然不够牢靠。 第五章正当行政程序的构造。本章首先论述了要将纯粹的程序正义论推进到实体论证的程序正义论,将真理合意论推进到真理一致论,然后分别构造了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技术标准和道德标准。本论文认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技术标准包括四个程序要素:行政程序的中立、行政程序的公开、行政程序的论证和行政程序的自治。行政程序正当化的价值标准应该包括功能价值和道德价值。功能价值即是行政程序的七项正功能。而道德价值则包括三种: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正义、作为行政程序结果的真和作为程序参与者的善。 第六章中国行政程序正当化困境及其前景。本章主要指出了中国行政程序正当化困境的主要表现在于:实定法上的行政程序形式理性化,而法律实践中的行政程序则被工具化;西方正当行政程序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形式正义,而中国民众的观念尚是实质正义。这种困境的解决途径在于:在法律技术层面以形式理性为标准,而在价值层面则以中国传统的实质正义观为根基。这样也许可能实现行政程序制度在中国的正当化。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的创新。本论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历史/社会分析法以及功能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探讨正当行政程序的问题。因而,得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对行政程序的相关问题展开立体的全方位的研究,包括正当行政程序的历史、功能、特性、理论基础等等都被纳入考量的范围,但又不是泛泛而论,充分吸取了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拷问各种正当程序理论的不言自明的共同前提和预设,拓展了正当行政程序问题的研究深度和广度,具有范式革新的意义。 第二,对西方正当行政程序本质特性的归纳。本论文认为,西方正当行政程序的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是形式理性化的。西方正当行政程序既是形式理性的结果,又是形式理性的高级表现形式。当形式理性在法律领域内扩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程序化是必然的趋势。行政程序的形式理性化还表现在行政程序自身倾向于形成一个逻辑上无缺陷的规则体系,并以形式正义作为其价值目标。因此,行政程序的形式理性化可以说是西方正当行政程序的本质特征。 第三,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批判。过去关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般将行政程序就当作正当行政程序,没有或很少去分析一般行政程序的缺点或者负功能。本论文则明确对此展开分析,并形成了关于一般行政程序的负功能的归纳,认为行政程序的抽象性是其负功能的主要表现。行政程序的抽象性会导致行政程序的异化而不再具有正当性。 第四,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论进行反思并加以补充。过去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研究,一般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奠基于某一种程序正义论之上,引用最多的便是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论。但是,很少有研究对这种程序正义论进行反思,程序正义论的弱点也就被遮掩起来。本论文通过对现代影响最大的程序正义理论的反思,发现程序正义论仅仅是一种形式正义论,这种正义观需要从实体论证来进行补充。 第五,行政程序正当标准的构建。在过去关于行政程序正当标准的叙述中,绝大多数给出的标准是功能价值标准。不过,这些标准实际上只构成了行政程序正当标准的一部分。本论文认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标准应该包括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两个方面。其技术标准包括四个程序要素:行政程序的中立、行政程序的公开、行政程序的论证和行政程序的自治。其价值标准应该包括七项功能价值和正义、真、善三项道德价值。这种关于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的提出,在有关正当行政程序的研究中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