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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处于一种新旧交替的转型期,经历了从帝制向共和制的转变,伴随着中国有识之士的出国学习,西方新思想的传入,传统的思想文化受到冲击,原先尊崇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思想开始受到质疑,男女平等、女性独立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随之女性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传统社会女性追求的精神最高境界是成为被社会认可的“贞节烈女”,但在日益剧变的近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正在潜移默化地遭受冲击,新观念的逐渐形成发展,如女性对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社会对此持有态度的宽容等。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的平衡器,必然在立法、司法领域体现其功能,各种司法文书、报刊大量记载改嫁涉讼的案件。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时期改嫁的研究,在分析改嫁涉讼案件基础上,从侧面研究这一时期女性地位是否上升及这一过渡时期对后期的影响。清末一般被认为鸦片战争开始后到清政府结束统治这段时间,学术界一般认为民初的概念包括了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是在辛亥革命以后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这段时间。文中的清末民初将界定在从清末修律前为起始时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的二十几年中,以期对变法前后的改嫁行为作全面的了解。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附表五个部分组成,全文共分为五章,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从“改嫁”概念切入分为三节,第一节首先分析“改嫁”的适用情形、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分析清末民初这种“改嫁”适用是否与传统社会相同。最后对本文正名为“改嫁”一词的原因予以说明。第二节通过对传统社会下改嫁的介绍,进而对清末民初“妇女改嫁”进行定量的分析。第三节主要介绍清末民初涉及妇女改嫁的立法演变。文中第二至四章以时间为线索,对可能发生在女性人生的不同阶段的妇女改嫁进行具体分析,涉及社会、个人、法律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第二章是对定婚后妇女改嫁的分析,分为未婚夫死后妇女改嫁的情形和悔婚改嫁的情形,前者争议焦点在财礼的归属问题,涉讼案件不多,主要是社会习惯中有详细规定;后者涉及财产纠纷,更与许嫁女的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第三章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改嫁的分析,一是妇女处于主动方的改嫁,即背夫在逃改嫁,重点探讨立法变化及其司法实践问题。另一是妇女被动改嫁,即夫逃亡妇女改嫁,主要分析大理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过程,探讨此种改嫁面临的问题及其司法倾向。第四章是对夫死后即孀妇改嫁进行探讨。此类改嫁案件涉讼多,文中主要分析涉讼原因及社会变迁下出现的改嫁新原因,考察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此三章为本文主干部分,此部分从社会现象的引入各种不同的情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分析,最后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讼审理的分析。第五章回归论文的主旨,即探讨社会变迁下的妇女改嫁,深思社会变迁给妇女改嫁提供了怎样的社会条件和法律环境,而这种变化又是如何影响后世立法的。通过从社会、立法、司法多角度去分析在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下的妇女改嫁涉讼的处理问题,可知这一时期妇女改嫁不仅体现了立法变化影响司法实践的,其背后体现了社会、个人、法律的相互动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