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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是当今世界各国追求的政治目标,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法治政府建设已然进入攻坚阶段。政治权力的合法、透明运行标志着现代政府的法治化水平,使之依法运行必然要求有效的手段予以规制,行政问责法治化应运而生。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法治化路线将为我国政府改革创新,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最初的行政问责的雏形当属1979年“渤海二号”的沉船事件,随后陆续也发生了各类行政问责的重大事件,但行政问责这一概念真正进入公众视野还是03年的“非典”事件,至此,行政问责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众多行政工作人员由于各类突发性安全事件被问责,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应如何完善以应对频发的责任事故,将“惩罚”逐步转变为“预防”的问责制度改革提上日程。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和经济体制的构建完善,尤其是十八大后政府反腐倡廉工作的迅速推进,现有的行政问责现状己不能充分适应社会公众的需要,而必须将行政问责从单纯的问责到制度的构建纳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轨道,唯有行政问责实现真正的法治化,才能切实实现民主法治建设,完成政府性质的转变。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现阶段行政问责的实践效果和民众反应,体现了行政问责法治化已然成为新时期政府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是大势所趋亦是民心所向,其对保障公民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十八大后大力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在剖析行政问责法治化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民主政治为出发点,从行政法学角度厘清行政问责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关系,充分借鉴域外西方国家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经验,提出推进中国特色行政问责法治化建设的具体可行性建议,以期在构建与法治政府目标相契合的责任政府进程中真正实现问责的价值与功能。围绕以上主体,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从行政问责法治化基本原理、现阶段状况、域外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相关规定、法治化建设路径几方面进行探讨。笔者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对国内外学者基本观点和共识的认同外,也提出了创新性观点:首先,行政问责法治化路径的实现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其中,在行政问责的范围上,不仅要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问责,而且要对失职和不作为行为问责。其次,进一步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在同体问责的基础上,强化异体问责,给予问责主体充分的处分权。最后,强调推进行政问责法治化,要在立法的基础上规范执法,其中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是严格执法的重要方面;提出了程序公正是区分行政问责法治化与单纯问责制度化的亮点,明确了问责法治化是一个集法规建立与实施运作的动态过程,进而阐述完善问责程序对于构建行政问责法治化的重要性。遵循程序公正原则是保持问责结果公信力的制度保证,完善行政问责的执法程序是行政问责法治化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问责专横的必备条件,现代法治需要透明正义的程序加以保障。推动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无外是要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行政问责制的内容和程序,打破以往的“官本位”陈旧观念,重塑问责文化。其中文化建设是基础,法律制度是保障,规范的内容和程序是重点,公众的广泛参与、问责信息公开是前提。以法治理念为指导,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程序严谨,问责文化氛围浓郁的全方位行政问责法治化环境。笔者能力尚需完善,望此文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法治化进程中有所裨益,提高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水平。笔者深知行政问责这一政治性较强的课题,法学视角的探索仍需不断跟进,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在论文中难免有阐述不全面与不足之处,尤其一些创新观点未经实际运作的考量,仍不成熟,尚需完善,期待大家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