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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也迅猛增长。但随着机动车使用的日益普及,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困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虽然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且设法通过科技手段及立法的完善来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研究如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如何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并在公平的考量各方交通参与人的责任、义务的基础上给予受害人合理有效的补偿有其必要性。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归责、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就值得我们加以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而由于交通事故具有复杂性和多因性,其很难仅仅由单一的原因导致,因此只依照给定的某种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归属的确定与分配往往可能照成不公平的归责与责任的分担。虽然一般的侵权都是从行为上进行归责的探讨,但交通事故侵权比较特殊,对于它的归责不仅要从行为方面考虑,还要从原因力方面加以考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所以,本文就在介绍了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原因力比较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我国新交法对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规定,并在最后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浅薄建议,以求规定得到更好的运用,使法律的适用得到更公平合理的结果。
文章在研究我国对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同时,试图分别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两种情况来探讨原因力比较在归责中的必要性,并对具体适用中原因力比较的方法、原因力比较对归责、定赔的影响做了尝试性的分析;且在末章就交通事故归责体系相关制度的完善方向做了论述,意在使原因力的运用得以在完备的归责体系中得尽显其能。
总而言之,在交通事故归责过程中适用原因力比较,是历史的进步。它不仅完美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初衷,而且更能适应实际具体个案的不同复杂情况,从而进行公平合理的归责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