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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其个人信息就围绕其不断产生。个人信息是人的身份象征,是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相连接的纽带。自古以来,除了正常交往以外,个人信息一直作为国家管理所必需的信息而被收集。但由于技术的限制,个人信息其他的利用情形并不算多见。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信息产业的发达与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便捷化和高效率化,这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实践当中,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愈加严重,而且所造成的后果有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趋势。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整理和利用,给个人信息的当事人带来了或大或小的负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对精神利益的影响,还可能包含物质利益的影响。从频频出现“人肉搜索”、“电信诈骗”等侵犯个人信息事件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形势相当严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规定应运而生,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决心。本文从民法视角出发,考察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旨在对个人利益和信息发展中进行衡平,为今后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思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存在重“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而轻“民事保护”的现象。由于现有立法没有“个人信息权”之概念,公民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通常以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这种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因为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和损害范围的难以证明,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要做到切实保护个人信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则是确定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个人信息应当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之客体。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通过对域外主流立法模式的对比,认为我国应当吸取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长处,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另外,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的确定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