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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地方立法程序的设计和构建很大程序上决定着地方立法的良善与否,影响着地方立法的民主科学化进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在不断探索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促进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的发展。整体而言,我国地方立法程序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其所针对的是我国长期“官本位”思想主导下的复杂的立法国情,且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立法程序也面临着新问题、新形势,这些是我国地方立法程序面对的新课题和挑战。因此,改革与完善中国的地方立法程序,是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只有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程序制度,才能形成一个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立法程序法组成的一个立法程序体系,保障地方立法的有序运作。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理论研究是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基础。明确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价值、内涵及所遵循的原则是实现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前提。此外,《立法法》对我国地方立法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因此,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理论研究不能脱离《立法法》的基本规定。地方立法程序科学化的实证研究,需要关注我国地方立法依法探索中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本文中以上海市为例,从1983年至今,对上海市探索、和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中的特点和成绩予以分析,从而去粗取精,总结规律走向。我国的地方立法程序基本上分为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案四个阶段。立法规划和议案起草是提出法案的前期环节,对于我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出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现象,其中的立法起草协调是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新问题。立法提案权是法案到法的先决要件,我国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政府立法提案权的膨胀和人大代表立法提案权的虚置之间的矛盾。审议法案是法案到法的关键,其中的审议权限、审次制度和如何审议是尚待完善之处。立法表决决定了一项法案最终能否成为法。表决制度的公正合理是立法民主科学的应有之义。立法公布是立法为公众认知、遵守以及开展立法评估、监督的前提,应结合新兴媒体的兴起思考如何拓展公布渠道。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化思路,本文结合以上实际问题,借鉴了我国上海、江苏等地的有效的立法经验,此外还参考了国外值得借鉴的立法制度。从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表决和公布,以及从立法中的监督和立法后的评估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和构建了具体制度。这些都旨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