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律路径的检讨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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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借贷关系以来,经济生活中的利息以及相伴而来的高利贷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古今中外立法者虽然在高利贷界定以及如何规制利率上有所分歧,规制思路和手段也有所差别,但都无一例外基于各种理由对借贷利率予以管制。本文从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界定开始,通过对农业社会中外利率管制演化的梳理和比较分析,以及分析现代工业社会语境下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发展趋势,得出现行利率规制是民间金融市场管制与竞争的博弈。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民发[1991]21号为中心的民间利率管制政策实证分析,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竞争为核心,提出对我国民间金融借贷利率管制进路重构的建议。本文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中涉及的关键词汇予以解释分析,理清各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在现代经济中,利息被看作是借贷资本的租赁价格。利息除了覆盖资本风险,体现借款者的预期分成还包括贷款方的管理成本。而相应的利率则反应了一定时期内利息同贷出资本的比率。通过对中外文献考察,概括出了古今国内外高利贷的含义,并着重呈现定义的变迁。紧接着引入我国目前对于高利贷的法律界定,分析当前对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现状。并通过对民间金融的简单介绍,指出目前对借贷利率管制影响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审慎调整借贷利率政策,引导民间资金注入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经济功能,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协调发展,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第二章主要呈现了农业社会语境下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演化过程,对古代中外高利贷管制的立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通过对外国文献的阅读和整理,将国外部分分为前罗马管制时期、希腊罗马时期和教会利率管制时期,详细阐述了三个阶段呈现不同立法状态、管制特征以及当时管制思想的变化。另外将国内古代民间利率管制措施也按朝代顺序整理,总结了各阶段立法的特点。纵观中外早期农业社会对高利贷管制演化历史,总体上中外对于高利贷从定义及态度方面都截然不同,主要基于中外不同的思想道德因素、相异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使得西方的高利贷管制历史始终都有着浓郁的宗教色彩,而中国高利贷的发展从未有任何宗教以及伦理的障碍。因此得出中外借贷利率管制制度的形成不仅是政府和统治者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调控的结果,更是不同时代的一系列相互制约、补充的社会风俗习惯、道德思想共同影响的结果。第三章基于罗马天主教和伊斯兰教教义,分析农业社会中利率管制主要以教义中基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为基础,批判有息借贷,规范借贷行为。希望将宗教中提倡的友爱、禁欲、本分劳动获取财富观念植入教徒日常生活。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行发展,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的亚当斯密和边沁也就高利贷管制问题进行了大讨论。其中以边沁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呼吁放开利率管制,使利益分配要素从土地转移到资本。他们追求利率自由化的诉求突破了宗教对于资本货币的经济定位,也使以道德规制为核心的农业社会利率管制受到了利益和效率的挑战。而从利率管制的发展路径看,后者已经在这场竞争中占据上风。经过对农业社会语境下利率管制的分析后,本文通过对现代工业社会美国、德国、比利时、法国等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对比分析,总结当今主要国家在利率管制上具备三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政规则管制手段,即通过事前对利率高限进行规定,事后司法判决按照规则进行裁判,这种管制思路与我国类似。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民事司法调整判决思路,即事前政府并不公布客观的借贷合同利息上限,而是在事后,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来判断是否否定高额利息。法官在这类案件中可以参考多种因素做出综合判断。第三种思路是介于两者之间,即政府规定一定的利率上限,但该上限在处于一种灵活状态,或者是法官可以在事后通过自由裁量对上限加以一定程度的修正。这种规制手段以法国、比利时、荷兰等西欧国家为代表。通过对几种管制思路的总结,得出当今利率管制趋势已经从纯粹的规则主义判断向主观判断转变,寻求规则和标准之间的平衡。接下来重点分析了现代经济中对是否放开借贷利率管制的观点。现代经济学对利率管制的争论已经不再限于道德层面,而是对管制的效益全面进行反思。支持方认为利率管制可以作为政府社会财富的分配工具,保护弱势借款方不受拥有强势市场地位的放贷人的掠夺,维护不平衡的金融借贷市场秩序。但是反对方却认为市场比利率管制更能抑制预期收益分成,而管制恰恰扭曲了资金的市场定价,使借贷双方不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利率进行合理调整。并且限制利率还促使放贷人通过其他手法收取额外的费用,以弥补低利率的损失。利率管制还对民间借贷放贷者的交易费用和风险覆盖提出了过高要求,提高了借贷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妨碍了市场竞争。本文第六部分通过对我国民发[1991]21号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现今各级法院在根据民发[1991]21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裁判过程中,一方面承认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认可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又把对民间金融借贷的监管变成司法部门事后、间接的管制。通过判决分析我国法院在裁判中对民间借贷管制倾向于规则的严格化,如一律采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判断当事人借贷利率是否超过“四倍红线”,且严格禁止复利计算。而这种严格的规则裁判在实践中反而导致利率攀高,不利于对高利贷的引导疏通。但是事实上,我国这一独特的管制“规则”进路也有其自身的历史语境。在金融市场分化、金融理念成熟以及金融放贷市场准入、金融信息透明等配套制度到位之前,我国法院对民间借贷个案利率的高低判断绝对不能强行要求进行完全地自由裁量,只能依赖该规则甚至强化该规则。鉴于此,本文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以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竞争为中心,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进路进行重构。首先摒弃对高利率的纯道德批判,客观对待当今高利贷现象。第二,放弃司法的时候管制,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主体。另外在具体利率管制措施上,提出对利率进行分类管制,对不同借贷施以不同的利率管制措施。最后达到利率管制弹性机制的形成。综上所述,本文从选题上力求突破国内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范式研究,结合广泛大量的国外文献的搜集阅读整理,以更广泛的视角来透析民间借贷利率管制。不仅将国内外高利贷从古到今发展演化路径进行了系统地整理与评价,还结合17-18世纪高利贷大讨论呈现了高利贷管制思路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大转变。另外详细总结了美国、德国等国家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发展以及现今裁判的思路。尽所能弥补了国内关于高利贷管制发展演化的文献空白。并且从实证分析出发,对高利贷案件进行整体的分析,以法律的外部性为讨论点,说明了现今严格的司法管制思路对如今高利贷管制存在诸多弊端。但同时也注意到,在我国历史语境下,完全由法官主观判断自由裁量来判断利率高利的法律适用范式的局限性。经过从古到今层层推进的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然对于民间利率管制研究,还不应仅仅停留于此。通过对国外文献的搜集可以发现,国内这个领域还相对处于研究的空白或是稚嫩阶段,仅在中国高利贷历史方面有所收获,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利率研究体系以及研究方法。笔者希望通过努力能对今后民间利率研究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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