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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飞速发展,品种多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法新颖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且违法数量日趋增多、违法金额日趋增大、违法形式日趋复杂,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内幕交易案件频发不仅背离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利益,同时也给广大善意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严重的打击。然而,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进步停滞不前,其理论和实践均落后于现实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的发展。鉴于此,本论文尝试从公平交易理论的视角,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本论文可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本论文的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从欺诈理论的缺陷出发,对公平交易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公平交易理论对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害之间法律关系的解释更加科学和合理。第三部分为案情简介及焦点分析,介绍徐翔案件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并归纳出对徐翔案是否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探讨的重要争议点。第四部分是结合争议焦点对案例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二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结合相关规定得出徐翔的行为符合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但要认定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较为困难。第五部分主要是从公平交易理论的视角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建议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划定内幕交易人,将一致时间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在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同时,参考内幕信息公开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并以该段时间内证券的较为合理的价格为基准,计算其与受害者反向交易时买入或卖出证券价格之间的差价,最后以推定成立的方式认定因果关系,增加内幕交易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