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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老龄化问题、残疾人看护问题、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等因素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体系,如何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之下保障被监护人或者被照护人的利益成为热点研究问题。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作为成年监护制度当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立法完善以及司法程序中尤为重要。我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问世,首倡成年监护制度。虽然《民法总则》明确监护人的履行职责原则以及资格撤销与终止的情形,但是成年人监护监督的说法依旧没有明确,其核心要义依然是遵循事后监护的规则。事后监督的核心仍然在于当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者侵犯,用民事手段处罚监护人的一种监督方式。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将监督提前设置或者规定到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之时,现有制度的规定并未明确监督主体,且职责也不清楚;现有监督方式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需求;监护监督体系未确立,内容方式模糊不清等,以上问题如需解决便要认真审视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最佳利益原则”、“尊重自我决定权原则”是讨论此问题的根本遵循,并且根据此两大原则讨论相关此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监护监督的主体、监督方式、公权力介入力度等方面,补充于成年监护监督框架之内。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成年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其概念以及性质的分析,强调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则着重通过人口老龄化现象、残疾人数量高居不下等社会问题阐述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且论述设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阐述目前我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缺陷,例如主体不清、内容缺失、方式单一等;第四部分运用比较法论证大陆、英美法系中有关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与方式;第五部分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从立法体例的选择、主体的明确、监督方式的选取、公权力介入的力度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