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罪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职务犯罪,威胁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它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威胁着政党的统治秩序。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打击贪污犯罪行为,均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贪污犯罪行为,尤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订,更是体现了各国反贪污的决心。 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学界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展开了研究,主要包括对贪污罪的本质的探讨,对贪污罪构成要件问题的探讨和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通过对各个时期学者的观点进行综合研究,最终得出了贪污罪的本质是身份犯罪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对贪污罪构成要件问题和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对贪污罪本质的研究、对贪污罪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和对贪污罪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 贪污罪的本质研究的是贪污罪的本质属性和贪污罪与普通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本文的探讨结合了中外学者对身份、身份犯的含义及身份犯的本质的研究,最终得出贪污罪的本质属性是身份属性。将贪污罪的本质属性贯彻到贪污罪与普通财产犯罪的区别上,则自然得出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贪污罪与普通财产犯罪的本质区别。 在贪污罪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中,本文选择了几个构成要件问题来研究,即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贪污罪主体的本质问题、对贪污罪主体“从事公务”的界定以及对贪污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具体说来,在贪污罪犯罪对象问题上,本文从违禁品的分类出发,明确了违禁品能够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并且探讨了如何计算违禁品的数额。贪污罪主体的本质问题也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各个时期学者的代表性观点,最终认定贪污罪主体的本质是“从事公务”。对“从事公务”含义的界定,本文主要从公务活动的内涵、公务活动与劳务活动的区别等方面来探讨。对贪污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学界存在诸多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职务的含义、职务上便利的限定条件等。 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中,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构成贪污罪这一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是中外学者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也是刑法学中一个难点问题,本文从中外学者的观点出发,集中探讨了几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对共同贪污行为中各个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本文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各个学者的观点,分析了几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