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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了诉讼舞台,伴随而来的是有关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然而这仅仅是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证据的诸多特性,其取证、质证、认证过程也不同于一般传统证据,如不针对其特性制定相应的制度,其进一步发展将会受到阻碍。文章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及传统证据要求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进行了阐述,并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证据规则的经验,探讨我国在立法、司法等领域对电子证据制度作进一步改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大略介绍了电子证据的基本定义、特征、所包含的相关分类等概念,以及国内对电子证据在法律定位上的几种不同观点。本章介绍了几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划分方法、依据及反对意见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两种新的划分方式。第二章本章从取证程序方面入手,结合一些侦查手段进行讨论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电子证据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证据能力不仅对证据本身有要求,对产生电子证据的系统也同样有要求。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否则会直接影响其证据效力。第三章主要针对在我国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受歧视地位的现状,从其证据能力方面论证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资格。同时借鉴国外一些规则、做法来探讨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参考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这两个在英美法系中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最有影响的规则,结合我国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探讨我国制度下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认证规则,并讨论了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别之处——开示形式问题。第四章则针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主要就电子证据的公权力约束问题作了探讨。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的一个缺陷就是对程序不重视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本章从电子证据鉴证机构体系、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取证中公权力约束等几方面结合国外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就部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