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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行其道,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各国金融机构保持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战略选择之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已过一半,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日期日益临近,为了迎接国外“金融航空母舰”的挑战,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纷纷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寻求突破。今年金融企业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发生了两大事件:一是8-9月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这标志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平台的搭建,为中国金融机构打造金融航母奠定了组织基础,它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将进入更加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更具竞争力的、全新的发展空间。另一件是4月,曾经作为中国产融结合典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德隆集团,由于资金链断裂,金融业务危机波及到产业乃至整个集团的生存,最终导致德隆神话破灭,这无疑对于纷纷仿效美国GE集团,力图探索建立中国的GE模式的中国工商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两个让中国金融界沸沸扬扬的大事件,使人不得不联想起2002年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成立时,大家对中国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讨论。时隔两年,反思中国金融企业所走的道路,让人觉得有必要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所走的历程重新做一个思考,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如何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避免重蹈覆辙,仍是发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实践中必须继续深入研究与继续探索的课题,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本文的引言部分对此做了简要阐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概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与本文的分类方法,并从理论上描述了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发展过程,同时还对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组织模式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理论分析。 从本文的研究角度出发,笔者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由金融机构发展而形成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因产融结合而形成的工商企业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三大类,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与讨论。作为一种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适应混业经营的重要机构制度创新;它具有突出的制度优势,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一体化经济、内部资金市场经济、利于提高资本效率、利于金融创新、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利于合理避税、利于提升品牌效应等;同时它也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效应,与单一金融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内幕交易、利益冲突、风险传递、规避监管、资本重复计算等;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章围绕着不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的实践进行分别考察,并试图寻找出其对发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启示。 从国外的实践可以看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可以有多种类型,严格地讲,各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并无优劣之分,每一种模式都是对客观环境(包括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基础、法律环境)选择的结果。在选择的过程中,每一种模式都兼顾了金融经营机构对效率追求的鼓励和监管当局对风险控制的防范,每一种模式实际上都是经营体制和监管体制协调统一的产物。通过对不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的实践和实证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 1、金融控股公司是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企业发展的必然。 2、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是在与制度的博弈中成熟的。 3、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立法与金融管制。 4、金融控股公司兼具协同效应和风险效应的特点要求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5、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均是对客观环境选择的结果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形态,它在金融企业自身能力、金融立法与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要求甚高;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分业与混业过渡时期最为效率的组织模式,最终将向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工商企业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成熟的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发展的模式,其金融业务必须永远服从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 第三章主要通过考察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实践分析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条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转变,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种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开始迈出了实践的步伐: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的金融企业控股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在特批的基础上开始实践;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实践的基础上开始觊觎国内市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的金融监管控制下,在同业范围内不断寻求自我发展之路;以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实践中快速成长;此外,一直在金融监管控制范围之外的工商企业,也试图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中实现自我扩张。 国内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然而也暴露出相当多的共性与个性的问题:一方面,他们的形成与发展面临着立法滞后、金融企业的能力准备明显不足、以及监管明显滞后和能力不足等共性问题;另一方面他们在个性上的问题表现为:①金融企业控股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不足和金融控股的效益不明显的问题;②金融企业控股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生存空间受限的问题;③工商企业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性质不明,存在监管空白、实业集团对金融的投资更多地考虑实业本身的便利而忽视金融业综合发展的互补优势、没有建立防火墙等等问题。 第四章主要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以及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着力点、法律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基于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在现阶段我国主要应严格限制工商企业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组建以某一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再将经营型控股模式为主逐步过渡到纯粹型控股模式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相应的着力点在于:一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二要引导金融企业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利用金融改革试验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探索,另一方面要推动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企业向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转变,同时,要鼓励其他金融企业在稳健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专业化金融集团;三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四要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研究。 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方面,笔者从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性质、“控制性持股”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责任范围等方面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的建议;并从资本充足性、防火墙的设立、管理层和股东的适宜性、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的建议。 因资料来源有限,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研究仅引用了案例的部分资料,未能对同类案例进行数字上的比较分析;此外,由于能力所限,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与相应对策也未能深入分析与讨论,这一切将有待于笔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