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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并落实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的责任;统筹层次上升到县,并加强管理监督;大病统筹为主,同时也可对小额费用进行补偿。江苏作为全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先行者,其保障水平及水平适度性如何,可反应出该制度供给水平的情况以及是否有效地提高了农村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状况,进而改善农村人口的健康状况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系统中费用筹集、基金运营管理、给付结构和监督管理等问题,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都予以了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
本文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政府供给能力为视角,从财政的供给和对医药市场的监管出发,探讨影响保障水平及水平适度性的供方因素,并就如何在制度设计和提高政府供给能力进行探索性思考。为了借鉴以往研究经验,同时力求尝试在已有基础上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本文采取以定量为主的方法。但考虑到研究对象的定性特点以及调查对象的背景特征,在进一步的分析中结合了定性方法。
本文通过此次分析发现:第一,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目前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相对于江苏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的保障水平还呈现程度过低状态,更远低于保障水平的理论下限值。第二,影响江苏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的因素有很多方面,既涉及到农民对经济利益方面的衡量,也有医疗供给方面的考虑,还有管理水平和方式所造成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三,占主导地位的供方因素在合作医疗发展的不同阶段与不同地区往往会有着不同的表现,目前对于江苏保障水平的关键性影响因素是政府供给能力。第四,政府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最主要构建者,其公共财政的支持程度和转移支付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医疗的报销水平,而对医药的监管则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确保了保障水平。
最后,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江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了:一、明确树立江苏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适度性目标,使保障水平与农村医疗负担比例、农村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相适应。二、调整影响江苏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关键性变量,包括资金支出和资金供给这两个方向的所有因素。三、提高江苏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政府供给能力,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监管和社会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