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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尽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它的发展迅速,而且规则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着。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并列为我国专利保护的三大专利类型,这些年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上的逐渐增多,一则彰显出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着愈加重要的地位,再则,也体现了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作者就从对中山隆顺公司诉澄海华达、广东穗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案的分析入手,结合外观设计理论中有关专利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构成、产品类别相同和相近的判定、侵权判定的主体与判定标准方法等问题的研究,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与否在观设计专利侵权实务中的认定,以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中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中,主要结合中山隆顺公司诉澄海华达、广东穗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结果,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思考。第一部分,阐述对外观设计及其保护范围的界定,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构成及判定的基本理论做出分析。第二部分,针对专利侵权认定中的设计相同和相近似问题作深入、具体的分析,研究了相同和相近似判定的具体情形、判定标准与方法以及判断主体等问题。第三部分,对案例的重新回顾,并对专利权人遭遇侵权后的应对选择以及相同和相近似侵权判定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策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