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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十八个城市开始试点工作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到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在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为我国司法改革贡献力量,节约司法资源,并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运行。但我们需要正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仍然只是一项正在前进的新制度,其依旧需要与整个司法系统和社会观念继续进行磨合。有关这项制度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这其中就包括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纵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开启程序,从一开始就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保障制度紧紧联系在一起,在之后的被追诉人告知程序、值班律师制度、审查程序中也都主要是围绕着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来设计和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展开系统性、实证性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自愿性以及应当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对自愿性进行解析并明确自愿性标准后应当将其融入到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去观察,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去思考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是否合理。《指导意见》发布后,我们看到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既有合理之处,也有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足。与从前相比,值班律师目前初步享有阅卷权、侦察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告知程序和法院的审查程序也有了一定进步性,虽然法条落在实践中仍然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但这也已经是在尝试朝前迈出步伐了。其次,我们不能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行中因自愿性保障欠缺或不足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例如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缺失——基础信息不足使得被追诉人自愿性难以得到保证;值班律师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模糊不清——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难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可能遭到侵害;被告人上诉权规定缺席——救济程序规定不明导致对被追诉人自愿性实现的妨碍。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重视,也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既是为了改善目前刑事司法现状,提高诉讼效率,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更应该给予极大关注,重视实践中制度运行所暴露出的不足并深入思考如何完善、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问题既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中之重,那么为了实现刑事司法公平正义和达成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进行深入探究并寻求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