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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传统的民间融资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而催生的新业态,是源于传统金融融资中“融资压抑”而释放出来的创新力量,极大地拓展了传统借贷方式的范围、对象及地域,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P2P网络借贷在给传统金融带来变革和挑战的同时,由于监管缺失以及能量过度释放不断衍生犯罪的风险,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威胁。为实现P2P网络借贷的持续稳定发展,刑事法律的适时介入是极为必要的。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三千字。结构如下:第一部分:P2P网络借贷概述。该部分阐述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运营模式,并具体分析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发展的原因。长期处于金融抑制下的中微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为P2P网贷在我国的生根发芽提供了土壤,这种新业态能够急速发展当然也少不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和国家金融政策的保驾护航。为适应我国的本土环境,P2P网贷发生了更为复杂多样的演变,逐渐形成了纯线上中介、线上线下结合、债权转让和担保等模式共存的景象,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第二部分: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理论考察。主要是对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理论进行考察,分析刑法介入P2P网贷的原因、价值意义、限定范围以及应当遵循的刑事政策。我国的P2P网贷创新模式不断去中介化,平台不仅仅是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还可能会直接接触资金而成立“资金池”,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担保活动,甚至是发生平台工作人员“跑路”事件的风险,严重威胁到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适时适当地介入P2P网贷领域是必要且紧迫的。同时,P2P网贷作为我国的创新金融代表,刑法在对其规制时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并应当坚持“宽和”的刑事政策,不宜非理性地将刑罚的触角延伸到网贷的每个角落,以免抑制了金融的创新活力。第三部分: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规范梳理。通过分析P2P网贷行为的特征,对该类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分析,为刑法适用该类行为寻找规范依据。我国P2P网贷还处在摸索阶段,再加上市场的趋利本质,使得P2P网贷行业隐藏着极大的刑事风险,并存在随时迸发的可能。通过对P2P网贷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某些行为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第四部分: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司法现状。本部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司法实践中P2P网贷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了解刑法适用该类案件的现状。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对该类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多关注行为的形式犯罪性,而对造成的实质危害关注甚少。第五部分: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问题窥探。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对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行为的活动中存在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司法机关仅仅依据集资的数额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集资款的用途,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另外,将大量的普通业务员纳入刑罚的范围、对“资金池”的认定不谨慎会造成刑罚适用泛滥。较之于普通犯罪,P2P网贷型犯罪更容易突破刑法的红线,但是,对相关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却未体现出特殊性,甚至存在刑罚重于普通犯罪的现象。第六部分:P2P网络借贷刑法适用的完善路径。刑法不宜过度介入P2P网贷行为,应为这种新型业态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以免抑制金融创新的活力。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活动应在主客观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并能够体现P2P网贷作为国家战略的特殊性。具体来讲,在认定P2P网络借贷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对行为的数额以及各种情节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外,为体现P2P网贷的特殊性,有必要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保持司法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