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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租”一词,最早出现在2006年的上海,可以说,“群租”一词是上海首先提出来的。然而,“群租”的出现与发展却并不那么让人期待,作为新生事物,其虽然拥有勃勃生机,却让诸多的社会个体与政府深恶痛绝。对于群租房与群租者,整个社会几乎呈“一边倒”的态度。在社会大众的眼中,群租房是个经常乌烟瘴气、鱼龙混杂的地方,提起群租者,也往往是些素质底下,身份不明的群体。这些最初的印象,导致了“群租”在人们看来,就是一个问题与麻烦的制造者,在当局者眼中,就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将“群租”视为麻烦制造者的同时,人们通常没有细思过一些关键问题:如“群租”的产生是否必然会引起一系列问题与麻烦,“群租”中出现的诸多困扰是否能单纯归因于“群租”本身抑或其他更深层次的因素,以及群租客的行为与心理到底对“群租”问题的产生有多大程度的影响。显然,人们看待这些问题并不具备理性与公平的态度,且缺乏对于问题原因的深层次把握。基于这种偏见与认识上的缺失,人们才会简单的将“群租”视为只能打击不能和平相处的顽疾,也才会简单的将“群租”中暴露的问题孤立看待,而放弃追寻这问题背后隐藏的深层逻辑。诚然,我们承认“群租”的出现的确会带给人们不少的困扰,如群租房内违法分割、擅自改变承重墙、下水管道等行为不仅给房屋内租客带来了生命危险,而且也危及了隔壁邻居的生命安全;另外,群租者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大声喧哗等不良行为,也会打扰到其他小区居民的正常作息;还有,群租者通常素质较低、成分复杂,容易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不仅危害了他人的财产与生命,而且造成区域内秩序的混乱。然而,虽然我们对“群租”引发的问题不置可否,我们依然不能就此作出“群租”的出现就是问题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看,现行的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准确界定“群租”,“群租”的法律概念缺失反映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也说明了在规范层面其仍然只是中性词。从事实层面上,“群租”中性词的性质更是明显,“群租”不过是城乡不平衡的衍生物,是流动人口强烈的住房基本需求同歧高的房价之间的矛盾。管理的良好的群租房可以存在,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去管理,又把管理的落脚点放在那里。正是基于“群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这个立足点,本篇文章才能够论证下去,而论证的落脚点,作者则放在群租房内一个特殊的群体,即租群,也就是群租者身上。原因是,“群租”现象的存在虽然合理,但是“群租”乱象乃至问题的产生和房内生活的承租人关系密切。如何从“租群”的角度看待“群租”乱象的出现,又如何利用对“租群”的疏导与规制将是本篇文章论述的重点。作者从当前社会对“群租”的态度出发,首先搞清楚“群租”是什么,到底是一种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还是可恶的社会问题;其次论述为什么,为什么“群租”出现诸多问题,是因为租群房内特殊的租赁群体的因素影响;再次论述怎么办,如何通过帮助与规范“群租”的行为来抑制“群租”乱象的发生。整体来说,本文遵循着一套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的脉络。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部分,作者侧重于基础问题的解决,即“群租”与“租群”到底是什么。作者首先明确了“群租”的性质如何界定与“群租”现象与乱象的关系问题。在沿用了《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含义后,作者重点从法律与事实两个层面分析“群租”的性质,得出“群租”是中性词,且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的结论,并且准确区分了现象与乱象。当“群租”的性质被确定之后,作者随后分析了“租群”这个特殊群体的,发现其不仅绝大多数是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口,而且更是流动人口中素质较低的一类群体。最后,作者在论述“群租”乱象引发的危害中发现了“群租”乱象与“租群”之间存在关系。在第二部分,分析原因部分,作者则将侧重点放在寻找“群租”乱象与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对“租群”对“群租”乱象的关联性进行的论证。论证中作者发现,不仅是由于“租群”本身经济条件与文化素质的低下才导致问题的出现,社会与政府给与的漠视与排斥也进一步激化了“租群”行为的不良与越轨。所以,这引发我们的思考,是不是可以从解决“租群”本身的问题方面着手,解决“群租”乱象。在第三部分,对策解决部分,作者将由“租群”引发的“群租”乱象的原因进行汇总,思考出了一套解决办法。作者侧重于从制度保障、社区融合与“租群”自我管理的角度给予“租群”更多的帮助与爱护,同时也希望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与规范对“租群”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