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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正当性”,与西方的法律型权威或理性形式原则不同,它是一个整全的概念,指的是对好的(good)政治秩序的内容和形式的认同,即包括宇宙观、历史观、道德观、法律观、政府观以及它们内在的关系的思考。本文在近代政治正当性的转变这一脉络,以李大钊的文本为研究对象,着重考察在宇宙观和历史观转变的背景下,李的道德观、政府观和法律观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勾勒其正当性论述的连续性和多歧性。通过分析1912年到1923年间的文本,我们看到李大钊的政治正当性论述大致经历了三次变化。1915年以前,李大钊寻求由善良的人心凝聚而成、具有优良风俗的善良之政治。1916年到1917年间,李大钊追求以民彝为精神、以代议政治为形式的适宜之政治。民彝是道器合一的正当性标准,民彝之理主要包括五方面内涵。李的青春宇宙观和进化历史观逐渐摆脱超越、永恒、公共、客观的天理。公理世界观下的民彝之理,获得形式上的神圣性和进化论赋予的乐观前景和动力。李大钊以密尔的自由观和政府观为西方资源,重新形塑个人自由与群体的关系。政治正当性转变成自由选择的问题,真理也具有主观选择的可变性。民彝之理诉诸讲理的意愿,暴露了民彝在客观化上的缺陷。然而李大钊并非全然不考虑民彝之理的实现。他试图赋予民彝之理以宪法、代议政治的客观形式,使“理”涵容于“法”之中。随着调和新思想与旧思想的努力失败,“理”开始具备冲破“法”的正当性。1918年,为反击新政府的暴力和专制,李大钊借用卢梭的“公意”观念,试图把国民凝聚成以“公意”为核心的道德共同体。以公意正当为标准的理想政治,是反对外在暴力、强调平民平等参与的自由政治,凸显了人民的道德力量。而非常态下的“公意”则冲破天理、公理的规范,以革命的方式表达“民意”。俄国革命和一战胜利之后,在平民主义(Democracy)的世界潮流下感召下,李大钊开始传播并认同马克思主义。在价值层面上,马克思主义为公意正当提供了整全的历史观和社会观。互助、大同等新道德的社会前景,成为李大钊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心理基础。“爱”代替风俗、民彝和公意之“理”成为政治正当性基础。在制度设计上,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并非大同理想的适当形式,李大钊并未否定立宪政治,但何为善治的形式,他始终在探索中。李大钊短暂的一生为我们呈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辛历程。试图调和新思想与旧思想的道德理想主义,使温和的李大钊最终在世界潮流中走向马克思主义,并以此为精神坚定地寻求善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