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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创造了一个从未有过的“虚拟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没有国度、没有警察、没有军队,人们可以去体验现实生活中从未有过的体验:也没有种族、身份、地位、性别的差异,就像有人戏称的在网上“谁也不知道你是一条狗”。但同时也给人们造成了一个“乌托邦”式的错觉:在网上人人都拥有充分的自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无拘无束的发表言论,而无需为此负责。随之而来的网上诽谤事件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国内外,特别是我国的网络空间诽谤现象进行全面考察分析,以此来探寻网络诽谤现象存在的根源,并尝试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途径。研究发现如下:
(1)从历时性分析看,随着现代高科技电脑数字技术及国际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与网络相关联的犯罪案件和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以99年为分界点,1999年以前,在我国,鲜有因“网事”提起诉讼的,而1999年之后,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了跳跃式的上升态势。同时网络诽谤案件已经遍布全国大部分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逐渐成为全国普遍的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2)从网络诽谤要素分析看,我国的网络诽谤案件开始经常是企业对个人提出起诉;后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个人电脑,相对应网络诽谤案件的当事双方越来越多地变为个人,即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诽谤者通常因为泄愤、恶作剧或逐利而选择上网造谣诽谤。其主要通过电子邮件、BBS论坛、社区和个人博客进行网上诽谤传播。(3)通过对我国“红颜静”案与澳大利亚“跨国网上诽谤”这两个个案研究发现网络诽谤现象的根源在于:网络社会扁平化结构催生网状传播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思想言论的自由性和互动性,但是也给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受者的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了“温床”。网络传播特性导致网民规范意识淡漠,他们将网络视为情绪发泄的自由隐蔽角落。网络媒体过分追求商业化造成其自身监管乏力,未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为网民的失范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同时网络社会缺乏法律监管机制,让网民误认为网上无法可依。这几方面的滞后和漠视,最终导致网络诽谤现象成为网络社会问题中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
研究者认为,网络诽谤的产生及传播给社会特别是个人带来的危害,使得对网络诽谤的控制变得尤为必要。由于网络空间及“网上社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在网络社会问题和失范现象的控制上必须要转变传统社会控制的一些形式和内容:从强制性外在政府控制为主转向内在网络媒体自治性控制为主;这其中网络媒体的自律最为关键和重要,他应该首当其冲地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当然,在网络世界,仅仅依靠网络媒体自身的力量显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这毕竟是一种内在柔性社会控制手段,它还需要制度的完善与法律的保障,以及民间组织的监管和网民自身道德规范意识的提升则这些外部力量的协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