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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内均设有信访部门专门从事信访工作。但是,作为非专职信访机构的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信访压力也越来越重。因为从信访事项划分来看,相当一部分为涉法信访(涉及司法机关的信访),而在涉法信访事项中,涉诉信访(涉及法院诉讼案件的信访)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些涉诉信访,往往都已穷尽了申诉、再审等程序,然而依然上访不断,成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笔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涉诉信访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涉诉信访与其他信访的区别,根据涉诉信访工作实践提出了涉诉信访的三种分类;第二部分从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和新中国的信访制度两个方面来阐述了我国涉诉信访的历史传承性、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缺位和当前我国民众法律意识领域中的不良因素以及民众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错位阐述了现有中国国情下涉诉信访问题存在的必然性,从信访人有合法的信访权、刑事案件受害方信访权的理论依据及对信访权进行保护产生的正面作用来阐述涉诉信访中合法信访的可疏导性,最后结合强化信访功能的可行性,用四个方面来分析了当前涉诉信访问题存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从现有信访机制运作及相关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信访条例》中属地原则的负面作用二个方面分析了现有涉诉信访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最后,文章从三个角度,即:人民法院角度、社会综合治理角度和完善立法角度设想了涉诉信访机制的构建。从人民法院角度而言,应当建立案件审判质量保障及判决裁定释明机制,培养信访精英法官,提高法院亲和力,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内部机制,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科学的运行机制。从社会综合治理角度而言,应当矫治民众的法律意识,修复其信访不信法的信任危机,构建信访联合地方党委、人大协调机制,敞开信访案件的听证渠道,建立涉诉信访援助救济体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而言,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访法律体系,对不法上访行为进行制约。并针对宣告无罪案件受害方上访这一特殊情形的上访提出了要完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