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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诉关系是国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力配置及权力主体在行使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侦诉关系是刑事诉讼中核心法律关系之一,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应当说,经过两次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诉关系,体现了侦诉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总体上确保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但也应看到,如果从更有效确保司法公正和更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角度进行审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关系仍有进一步科学界定的空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侦诉关系的进一步改进乃至重构指明了方向。以此,有必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侦诉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文总体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侦诉关系进行了概括性介绍。指出侦诉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对国外侦诉模式及其形成原因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从侦诉关系对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两个方面,阐释了构建侦诉关系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现阶段侦诉关系运行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对我国侦诉关系发展进程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下,分析了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职权所依据原则和特点。通过现状的分析进一步提出侦诉关系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三部分重点对“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的重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同侦查中心、庭审中心以及裁判中心的比较分析,揭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克服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侦诉关系要通过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监督,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等方面应当是我国侦诉关系改革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