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强农重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种业转型,比任何时代都更加紧迫。只有加快推进种业由产量数量型向绿色效益型、由资源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由粮食种业为主向粮经饲种业协调发展,农业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种业发展离不开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主要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育种单位。近些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经过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育种主体的共同努力,在鼓励科技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优化品种权结构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在品种权的申请保护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差异性大,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中企业申请量最高,其次是科研机构,而同样作为我国重要育种单位的高等院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量少,与其代表的育种科技创新水平尚有一定距离,并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育种水平差距加大。二是各主体品种权申请结构单一,目前我国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还是以育种大田作物为主,蔬菜和花卉这种高附加值农作物申请授权量少。而国外的品种权申请主体主要是对经济附加值高的农作物进行培育,反映出我国育种主体科技创新积极性低,对掌握高值作物的育种技术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不同地区各申请主体植物新品种权差异大,例如东部地区的企业品种权申请量高,技术创新能力强,但是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则表现出育种能力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积极性低等现象。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急需国家和相关育种单位进行解决。为此,要明确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农作物育种的公益性研究主体地位;逐渐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机制,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各主体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的育种机制,提高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各主体要改变单一的育种结构,要加大对蔬菜,花卉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品种的研发投入力度,促进品种结构多元化发展;针对各主体区域差异情况,特别是国家需要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增加科研经费,制定种业发展优惠和扶持政策;除此之外,也要借鉴国外科技创新能力强的种业育种单位,学习相关的成功经验和育种技术,提高我国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