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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入和发展,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长,老年人生活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更是政府急需有效解决的重要民生问题。尽管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修正,已经在覆盖范围、保障水平、运行效率、实施效果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程度提升。但是,失能老人数目的增加和慢性病患者数量的激增都使单纯的来自于养老保险的达到一定年龄后的周期性经济支持,或者是来自于医疗保险的就医后一次性费用报销,经济补偿效果都十分有限,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老年人对于日常生活护理的需求。因而,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需要日常护理的人们的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政府应尽早进行政策安排,主导建立起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首先,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全,商业保险类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和健康保险自出现以来在我国推行速度缓慢,收效甚微,公众对商业类型长期护理保险认可度不高、参保人数少、受益面小,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统一的政策安排,来提高制度覆盖面和社会认可度。其次,从历史上看,我国的社会制度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由政府为主导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策安排,无论从政策推动力度、开展速度上,还是运行效率、实施效果上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最后,政府应该担负起保障国民生活,满足人们需要的责任,这不仅是政府基本职能的要求,更是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本文从狭义的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入手,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运行与政府责任的关系。以社会保障权理论、需求层次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理论基础,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建设意义出发,分析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强化责任的必要性,进而明确政府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并对目前的履责问题进行概括和原因分析,同时借鉴代表性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政府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履行顶层设计责任提出对策建议,旨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