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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为了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相关活动或过程,是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的“生命线”。在经济全球化、金融服务国际化的形势下,洗钱也越来越显示出国际化的特征。 进入21世纪后,跨国进行的洗钱活动成为洗钱的主流形式,而且随着国际间打击洗钱活动力度的加大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演变,当前洗钱活动的演变也表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洗钱分子目前已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到一些经济体制转轨、金融监管相对滞后、反洗钱机制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时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尤其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因此,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成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国乃至跨国洗钱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和内容。 随着经济及金融市场全球化的推进,跨国犯罪现象有增多的趋势,在我国洗钱的规模日趋扩大,洗钱形式也多样复杂,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发展。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我国反洗钱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和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加强。 但由于起步较晚,面临形势错综复杂,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为,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与国际惯例和人们的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内控机制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些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也亟待加强。 针对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建立我国有效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体系,不仅是金融业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银行国际化的必要步骤,而且对于有力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以及维护国家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框架建设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 加快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为金融业反洗钱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2003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一规两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层次较低、效力不高。这样导致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缺位,与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对我国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惩治洗钱犯罪,加强反洗钱领域国际合作,以及制定银行业反洗钱法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包括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央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制度、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规程等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2、建立和完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主持的、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业反洗钱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统一金融系统反洗钱的制度、程序和规则。要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在反洗钱监管体系和组织体系下,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要加强内部反洗钱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各金融机构应有相关的措施防止其机构成为洗钱的工具或渠道,各金融机构应从基础制度建设抓起,建立自己内部反洗钱的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反洗钱的方针、政策,在验明客户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嫌疑资金等工作中落实反洗钱制度和措施,建立内部反洗钱的工作体制。另外,应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颁布的加强现金管理和规范帐户管理的各项规定。 3、加强与国际社会和国际金融组织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是短期内提高中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另外,还要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中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 4、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各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做好反洗钱工作,要求每个金融机构必须把金融业务活动建立在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谨操作的基础上。这从根本上有利于金融机构树立良好的信誉,有利于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5、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 为做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使领导和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的业务人员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能。员工要真正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遇情处理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办法。切实有效地防范洗钱犯罪在银行发生,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