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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兄弟民族,勤劳、善良、智慧、淳朴,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祖国辽阔的青藏高原东北部、层峦叠嶂的祁连山东南麓,这里自古以来就是“地宽衍”“美地茂草”、“可耕可牧”的地方。 土族主要居住在甘肃、青海交界的地区,其主要分布在青海省的互助县、民和县、大通县、同仁县、乐都县、门源县、西宁市及甘肃省的天祝县、永登县等地,据统计目前土族有25万人左右。其中青海省互助县占30%,民和县占20%,互助县是土族人口最多居住最为集中的自治县,其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都具自身的特点。因此本文选择青海省互助县土族居民探讨分析其习惯法规范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 习惯法是指民间有强制性的准法律规范。任何社会都是依靠法律规范或者准法律规范来维护其社会秩序的。所以,只有了解了这些规范产生的背景,才能清楚的了解这些规范存在的作用。在讨论互助土族先民的法律制度时,同样要结合这些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即互助土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在互助土族社会虽然没有自己的成文的法律,但是一些具有准法律规范特征的习惯在调整互助土族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这些规范存在于互助土族民众的日常的生活、宗教仪式以及节庆等活动中。研究互助土族习惯法,除了要研究互助土族民众所遵守的具有法律规范特征的习惯、规则,还要研究其思想方式、价值观念等法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中法律总是与此地的文化相适应,法律是从文化中产生的,文化也靠法律来维护和发展。所以,本文认为,只有从互助土族习惯法和法文化的渊源、内容、特征及其变迁等角度进行研究,才能对互助土族习惯法以及法文化现象有一个较为客观的了解。 土族是我国56个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互助土族的优良习惯法将会继续发挥它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另外,由于土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居住相对分散、人口较少等原因其民族文化濒临消逝,研究互助土族习惯法对于保护其的民族文化也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研究互助土族习惯法无论是对于土族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本文通过整理文献、田野调查的方式,系统全面的总结了互助土族习惯法及法文化的渊源、内容、特征及其变迁,并对互助土族习惯法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和总结。最后在对大量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就土族习惯法研究的未来进行了思考。除了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计三万余字,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为绪论,就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方法、田野调查的情况、数据等作了介绍,并且对本文研究所不可避免的“习惯法”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本文所主张的关于习惯法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说明。 第二部分为土族概述,由于考察互助土族的政治、法律制度时,必须结合土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所以本文在这一部分介绍了土族的概况、经济状况和人文社会环境。具体包括土族的民族来源、民族名称、人口及分布、经济状况、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为青海省互助县土族习惯法规范及法文化。关于这部分内容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青海互助土族习惯法的渊源、内容及特征。首先,青海省互助县土族习惯法的渊源包括继承土族先民的法文化、禁忌、吸收了较多的其他民族法文化、以及宗教法规范。其次青海互助土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封建财产所有制度、宗法文化、刑罚及内部纠纷调解制度、婚丧嫁娶制度、民间文化五个方面的内容。最后本文在这一部分总结了青海互助土族习惯法的主要特征包括具有变迁性、牧业与农耕法文化相交错、具体性、集体性的特征。 第四部分为青海省互助县土族习惯法的现状。这一部分的内容是笔者对近两年关于互助土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的资料与数据的总结。从目前互助土族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纠纷的处理、互助县土族民众对待土族习惯法的态度、互助土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其中,互助县土族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纠纷的处理包括护青苗期间,庙官、老者等对庄稼的管理,家长、族长对家庭、家族事务的处理,互助县村规民约的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互助县土族民众对待土族习惯法的态度主要来自于笔者关于这一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另外,互助土族习惯法的现实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两个方面。 本文的结论,是在总结分析互助土族习惯法的变迁及现状的基础上对于土族习惯法的研究进行了思考。纵观互助土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可以发现青海省的互助县是土族最大的聚居区,从古至今,互助县所在的河湟地区历来就是多族群不断迁徙、繁衍、聚居的地方,如西戎、羌、氐、匈奴、鲜卑、吐谷浑、吐蕃、回鹘、党项、蒙古等。正是由于古代多族群在河湟地区的频繁接触、交流从而使土族先民们与其他族群间的相互融合有了可能。同时也使土族成为在地域与经济文化上历经变迁的社会。土族习惯法的形成与其经济文化的形成相一致,具有极强的变迁性。 在目前互助土族社会文化开放交融的背景下,将土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存在来研究,将习惯法的挖掘、整理看作是一种对濒危文化遗产的保存。也许更为合适。民族习惯法在秩序规范、人际交往、婚丧嫁娶等方面反映着一个民族文化习性核心部分的特征,印证了人们的一个基本判断,在一个民族的文化系统中,法律和其他的文化因子是共生的,而在整个民族文化遗产的体系中,民族习惯法是最具有行动性的文化因子,这种因子显现了民族习惯法作为“行动中的法”而所具有的“活态”特质,这种特质是民族文化所有品质中的精华,应作为文化遗产予以保护。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的历史记忆,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得以保存,是符合国家文化理念的。特别重要的是,文化遗产保护提倡以中立的、非价值判断的理念对文化以保存为主的价值取向,对至今尚难以定型的习惯法的保护是非常对应的。土族作为黄河上游特有少数民族,拥有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与法律有关联的包括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结婚仪式、继承、赡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习惯,以及维护区域社会秩序的护青制度、纠纷调解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等等。通过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方式,对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挖掘整理后,再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得以保存,这也许既能拓展民族习惯法研究的视野,为其研究提供了一个能获得足够社会支持的理由,又能实现对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这样的研究思路比起将土族法文化挖掘、整理以后生搬硬套地寻找其与国家法契合的方式也许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