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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一个最重要的事项就是对一些提案进行股东投票表决,同意票数如果多于50%就通过。提案(或议案)一般分为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和股东直接提出的提案。在我国,股东直接提出的提案就叫做临时提案。过去传统的公司法一般是授权董事会安排并决定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上所表决的提案都由董事会提出。因此,虽然股东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但是股东在会议中也只能对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不能就公司治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就非常的被动。这种情况使得会议过于形式化,削弱了股东大会正常职能的发挥。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股东的权利。为了使中小股东所关注的问题也能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全体股东以及管理层和董事会的重视,法律赋予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赋予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使股东大会上提案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这样,不仅董事会有权提出提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股东也可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所提出议案还有机会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这有助于促进公司的民主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股东投资的热情和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本文主要研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些特点及效果,另外还特别研究了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今,机构投资者已经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而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虽然还只有短短几年,但是发展速度却是非常之快,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也成为了一股重要力量。同时,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在逐步的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但是,毕竟我国机构投资者仍然还不够成熟,所以在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在近几年得到迅猛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加深对中国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认识,有利于合理借鉴国外经验,从而为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效果的提高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基本研究结论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主要是回顾了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及现有文献概述。第三章详细的描述了本文数据的来源、选取数据样本的过程以及数据样本的各种性质。根据数据的基本性质,我们初步得到:单个的个人股东在提交临时提案的股东数中占据比较少的数量,提出提案最多的是持股数额较大的集团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公司,而机构投资者在近几年提出的提案数量有上升的趋势。不同身份的股东对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会有不同的关注点,与机构投资者的提案相对集中不同,个人和公司股东的提案就分散得多。持股比例小于10%的股东提出的提案更可能遭到否决,而且这些小股东提出的议案基本都是关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第四章介绍了本文研究分析所选用的方法----事件研究法。第五章对数据样本进行数据检验及回归分析并得到相关回归结果。根据数据检验及回归结果我们得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这一事件,对公司股价在股东大会召开日附近的波动可能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股东大会召开日附近可能不会有显著的异常收益。与美国的经验分析不同,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结果发现:股东身份(是否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提案类型(是否有关重组)等因素不会显著影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以后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短期波动。第六章对全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