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立法文本中人称指示语的英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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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称指示语是指示手段的其中一种,是言语交际或言语事件中的参与者。在前人的研究中,主要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对人称指示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工作,如逻辑学、语义学、语用学等学科,对于近些年刚刚兴起正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阶段的话语分析来说,人称指示语在此领域的研究甚为鲜见。另外,我们发现很少有学者把人称指示语放在特定的文本中进行研究,而在对法律领域研究尚晚的我国来说,专门对立法语篇中的人称指示语进行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本论文意对人称指示语在汉语立法文本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其英译原则,探究翻译策略。立法文本主要包括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立法文件,因其具有严密的逻辑、规范性的功能和复杂的结构形式,是最具代表性的书面法律语言形式。立法文本语言是法律语言的核心所在,人称指示语是其中一种法律语言表达形式。同时,人称指示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语篇衔接连贯作用来准确传达立法信息。立法文本中的人称指示语可分为三类:第一人称指示语、第二人称指示语和第三人称指示语。不论是汉语立法文本还是英语立法文本中使用的人称指示语主要是第三人称指示语,前两者很少被用及。从汉语和英语的句法结构上讲,前者重意合而后者重形和;前者重语义逻辑而后者语法关联。所以,在对汉语立法文本中的人称指示语进行翻译时,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正确传递信息避免导致歧义,这就需要遵循相应的翻译原则。鉴于对立法文本中人称指示语的特征及功能的研究以及汉英立法文本中人称指示语的对比分析,本论文提出四条翻译原则,即准确、通顺、规范、对等。准确原则对法律文本翻译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求译文中对人称指示语的翻译必须做到词义确切,意思高度完整,表达清楚明晰,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通顺原则要求根据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两种语言表达习惯的不同来进行意译使之符合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实践,而不是简单的机械翻译。规范原则即要求译文中使用的人称指示语必须是标准的书面语言,如古体词。所谓对等原则,是相对而言,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对等,只要译文在英语国家产生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原文在源语言国家中产生的效力即可。在翻译原则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翻译人称指示语的四种策略:保留原人称指示语、人称指示语的转换、不使用人称指示语和增添使用人称指示语。这四种翻译策略各有其不同的使用特点,要根据具体的语境来进行选择使用,以达到一个准确、自然、衔接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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