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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充分的表明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是能够显示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和真实状态的主要方式,证据不仅要显现案件的主要事实,还需要证明案件由发生到发展直到终结的案件全过程,另外还需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证据的作用如此之大,这就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得到保障,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其地位和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证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的唯一依据,也许只是一个证据就可以让一个人失去自由,也许就是一个证据也可以让一个人重获清白之身,所以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得到重视和保障。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系统的规定,之前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1)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雏形。2012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2)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很多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例如“规定”中只是说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不得采用,但是具体哪些方式和手段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会导致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规避法律而变相采取其他手段刑讯逼供,所以不能根本保障人权,还有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救济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等等,这些缺陷都会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梳理,找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