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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刑法典,其中“致人死亡”情形涉及的条款和罪名数量众多,立法规定可以说是庞杂而混乱,现行理论研究均集中于个罪中发生死亡结果的相关问题,系统性的分类研究较少且多从立法技术上展开分析,并未触及到“致人死亡”情形的内涵和本质。基于此,对刑法中“致人死亡”情形的内涵和本质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理论意义就在于通过对“致人死亡”条款不同规范性质进行评析,解决理论上认定的混乱,探寻其立法根据和内在规律,为该问题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前提和基础。同时,理论上的混乱反映到司法实践中就会带来罪名认定和量刑上的困难,本文探讨的目的不仅在于梳理理论上的混乱,也希望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致人死亡”相关罪名的处罚原则问题,使得“致人死亡”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大约38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梗概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刑法中“致人死亡”情形的立法沿革。从表述形式、规范价值、规范性质等不同方面对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规定进行对比研究。新刑法在立法明确性、科学性等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数量的急剧增多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编排体系、规范性质等方面的混乱,相应地使得处罚原则不具有统一性。同时本部分也为下文的论述建立一个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对“致人死亡”情形进行解构分析。首先,对“致人死亡”情形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论述。行为人对于“致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则必须满足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要求。对于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较为合适,而对于其中“相当性”的判断可以借助常识常情常理进行认定。其次,由于大多数“致人死亡”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致死对象,而致死对象的确定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至关重要。本文提出致死对象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标准:一是法益侵害性;二是侵犯法益的同一性。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不同规范性质的“致人死亡”情形。根据“致人死亡”情形在不同条款中规范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五类:一是结果加重犯型“致人死亡”,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本质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仅限于过失较为合理,并提出了结果加重犯型致人死亡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转化犯型“致人死亡”,虽涉及罪名不多,但由于转化犯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得相关罪名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在转化内容方面的缺失,使得转化犯的存在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情节加重犯型“致人死亡”,由于“情节”的模糊性和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在“致人死亡”情形中规定较少,但将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并列规定在我国刑法中较为常见。由于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将二者并列规定有失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不利于犯罪的认定,有必要予以完善。四是结果犯型“致人死亡”。五是按照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形,由于后两者存在问题较少,本文不予详细论述。同时通过对“致人死亡”情形不同条款的规范性质的实质分析和对比研究,探寻不同规范性质的立法根据,提出我国“致人死亡”情形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致人死亡”情形提出具体完善措施。第一,明确致死对象,根据致死对象范围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表述方式;第二,将反映不同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分别规定分别配置法定刑;第三,对于结果加重犯型致人死亡,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仅限于过失,而对于故意的情形应分别规定,并且故意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分别配置轻重不同法定刑。同时,发挥结果加重犯本质在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上的作用。第四,转化犯型“致人死亡”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加入对于转化内容即故意的转化,以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