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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退出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注销法人资格,永远退出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自从1987年我国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到2002年鞍山证券成为第一家被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在这“漫长”的十五年中,即使整个证券行业严重亏损,大量证券公司通过作假挪用等不正当掩饰巨额亏损,侵害投资人的利益,仍然没有一家证券公司被清退出市场。市场的淘汰机制在行政权力面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个市场注定会给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要改变现状,就必须建立完善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制度,通过这种外部治理机制改进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来说,证券公司退出市场有两种方式:破产和解散。破产是证券公司因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并清算的程序,解散可以分为证券公司因承受有关行政处罚而导致的解散、兼并收购导致的解散和股东决议或者章程决定的解散。虽然我国规定了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以及公司行政关闭制度,但是将这些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却只是最近三年的事情。其原因在于:首先,由于证券业是新兴产业,因此证券监管当局有心扶持,不愿加以严厉苛责;其次,关闭证券公司的过程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成本,证券监管机构不愿轻易实施,而法条为监管者留出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为监管者的回避提供了条件。要建立证券公司退出制度,就必须打破原有的束缚,建立合理的证券公司破产制度和解散制度,尤其是要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且严格限制行政接管和行政关闭适用的前提、范围和程序,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规律的不正当干预。此外,要建立证券公司退出制度,还应当考虑与证券公司休戚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人。这些利益相关人不仅仅是股东、债权人,还应当包括可能受到证券公司退出制度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分析它们与证券公司退出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对证券公司退出制度进行“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