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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在充分享受获取信息渠道丰富、方便快捷的同时,不得不同时面对私人信息被非法公开的巨大威胁,这大大降低了个人生存的安全感,而事实上,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以至于当事人隐私受到侵害,名誉受到损伤乃至精神遭受痛苦的事件屡见不鲜,公众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几乎所有人都经历过信箱里塞满了写着自己详细姓名、地址的广告信件;电子邮箱经常被垃圾广告堵塞;手机经常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当事人却完全不知个人信息何时何处被泄露,这些不请自来的广告、电话扰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我们却束手无策。法制建设要及时回应社会的要求,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私人生活不被侵扰,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到了刑法保护中来。本文分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讨论个人信息的相关基本问题,包括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主要方式和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危害性。要想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就要首先对个人信息范畴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让人们认识到侵害个人信息入罪的必要性,并且只有了解了危害的来源才能有效应对;第二章对美国、欧洲、日韩以及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刑法保护作了简短论述;第三章详细论述我国现行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裁,并通过对两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探讨,明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对该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第四章探讨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层面上讨论两罪的适用问题;第五章对当前热议的严重侵害公民信息权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宜单独入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