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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投资方式、贸易方式和特殊的信用形式,已发展为连接金融、贸易和工业生产的桥梁,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驾齐驱的行业,被誉为金融业的“第五大支柱产业”和“朝阳产业”。 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经济功能,其打破了传统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关系,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融资租赁交易形成了包含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二个合同。随着银行或投资人、担保机构、二手市场、资本市场的加入,形成了多方多合同、多种产品接力的结构模式。融资租赁以融物方式实现融资,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合理均衡税负,增进企业效益。对有贸易壁垒的限制性装备采购,开辟了有利的引资渠道。一些融资租赁的创新形式,例如风险租赁,集风险投资和融资租赁于一体,可以说是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融资工具。由于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中的灵活配置资源机制,其一经产生即受到工业设备制造厂商及其企业家的欢迎。各国政府也认识到了融资租赁的各种优点,不断的制定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法律等来促进并规范其发展。 我国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引进外资和设备引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然而,与同期始终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的国民经济发展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走过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其过程格外曲折。在融资租赁引入我国境内之初,由于各方面对融资租赁缺乏认识,尤其是从事该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和功能认识不足,业务严重偏离租赁主业,蜕变为银行的补充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利率掮客”的角色,导致经营混乱,风险增大,多次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整顿对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准则-租赁》、《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和修改,改变了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状况,融资租赁日益走上正规。根据《世界租赁年鉴》公布的统计数据,在美国、日本、德国等重要经济体,年度租赁总量分别达六百亿元到两千亿美元;租赁渗透率虽由10%到30%不等。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巴西、韩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可见,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很多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本文认为制约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的最大问题是观念问题。人们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仍然倾向于强调企业规模、占有资产总量。融资租赁是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注重未来现金流的新的投资理念,是第三方资产投资和管理的新兴产业、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制造业和金融业链条延伸的必然趋势、成熟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