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者的行为并籍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籍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人利益的主张与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却出现了时常被侵蚀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而在一个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制度上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目前,国外一般都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这就是公益诉讼制度。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无益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因而,迫切需要借鉴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阐述理论界关于公益诉讼的不同观点入手,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含义、特征、分类,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概况和发展趋势,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以及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为主,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提起的民众诉讼为辅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机制;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本文主张在着力建设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诉制度的同时,借鉴德国的团体诉讼和美国的集团诉讼,改造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