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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于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公务员法》用于调整公务员的人事关系,但对于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没有予以明确,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完善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制度,让聘用人员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制,而《条例》并没有体现聘用合同的基本性质,合同内容也不够完善,使得聘用合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仍较为薄弱。本文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基本理论和聘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深入剖析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并运用现代合同法制理论,提出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本文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单独为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制度立法只是权宜之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取消聘用合同,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现阶段针对聘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治完善,并在新的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后,正式取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制度的统一体系中进行规制,充分发挥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围绕论文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论述,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二部分主要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性质、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进行一些考察分析,找准当前社会发展语境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演进过程出发,剖析了其在设计层面和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