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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不仅是房地产税制自我完善的需要,还是改革地方税体系、调控房地产市场和发挥税制公平功能的需要。物业税有着广泛的影响效应,但不同的效应目标对税制设计的要求不同,如何确定效应目标的最佳组合,以实现未来物业税的综合效应最大化?这无疑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重大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揭示开征物业税对地方公共财政、房地产市场和财富分配的影响,具体回答四方面的问题:“有什么影响”、“有多大影响”、“影响是怎样产生的”以及“如何实现对这些影响的调控”。该研究的应用价值在于:一方面,在物业税开征前,通过比较确定最佳效应目标组合,为物业税税制设计提供政策建议;另一方面,各项效应产生的作用机理是一般性结论,具有普遍适用性,在物业税开征后,可用来对新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为从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度剖析,本文系统运用现代计量经济学中较前沿的研究方法,如向量自回归模型(VAR)、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VEC)、格兰杰(Granger)因果检验等,分析了开征物业税对房价的影响,检验了现行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功能。这些实证研究在本领域是开拓性的,这使物业税研究向前迈进了关键的一步。文中采用的研究方法还包括模拟测算、因素分析和传统的规范分析等。
本文的基本结论可概括如下:
(1)开征物业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物业税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途径有两个:税收收入和土地出让金。物业税收入必将超越现行三税收入,同时不会减少土地出让金,因此物业税必将给地方政府带来增收效应。另一方面,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从政府的三大职能分析,地方政府适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与服务。基于“受益论”,物业税有助于形成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动力机制和外部监督环境。因此,开征物业税有助于地方政府转变职能,适应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
(2)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体现在:其一,短期内有效抑制房价。动态计量分析的结论显示:开征物业税能在短期内抑制房价,但长期影响有限。因此,若以开征物业税作为短期内抑制房价的政策措施之一,将是有效的;但长期来看,税收并非影响房价的最重要因素,因此物业税不能作为抑制房价的根本措施。其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开征物业税为房地产市场带来结构性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具体表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繁荣住房二级市场、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和推动城市郊区化进程。
(3)开征物业税对社会公平的影响:首先,通过对物业税税负归宿的分析来反映其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情况,理论分析表明,我国物业税税负归宿符合资本税观点的分析框架,因此按照该观点,物业税应是累进的。其次,通过建立VAR模型对现行房产税的公平功能进行动态计量检验,实证结果表明:现行房产税具有降低基尼系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但由于房产税在整个税制中所占比重较小,这种作用也较微弱;以开征物业税为契机改善税制公平的政策是可行的;为进一步促进税制公平,应逐步扩大物业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再次,对不同税率情况下未来物业税税负分布的测算结果表明,税负累进程度随着税率的升高而增强。因此,在实行免征额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纳税人可承受的范围内,采用较高税率将有助于实现纵向公平。
(4)尽管上述三方面影响都是积极的,但政府在确定物业税改革目标时应有所侧重,这样才能避免税制设计中的矛盾。三利相权取其重,应以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为主,兼顾调控房市和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以上述研究结论为基础,依照“以地方财政收入目标为主,兼顾房市和公平”的效应目标,本文对我国物业税改革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扩大征税范围;第二,税率采用幅度比例税率,但税率水平不宜设定过低,在政策过渡期应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而不是低税率来实现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标;第三,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评估值,可设定70%的计税价值比例和一定的免征额;第四,将物业税收入划归地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第五,充分重视评税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技术和制度;第六,土地出让金不并入物业税,但要充分重视处理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第七,开征物业税不伴之以土地年租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