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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实中保险诈骗手段的多样化,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和学界对保险诈骗罪的看法,比较国外立法模式,着重就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 第一章“保险诈骗罪概述”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保险和保险诈骗。首先介绍了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的定义,然后就保险诈骗的现状进行分析,寻出保险诈骗的原因,并对保险诈骗的概念作了简要的评析;第二节“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主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和评述,并对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进程和模式作了肯定的评价。第三节“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主要对学界保险诈骗罪的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保险人发生认识错误而自动交付保险金,数额较大,从而主要侵犯了保险制度和保险人财产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一节“保险诈骗罪的客体”在对学界的各个观点进行分析后,主张保险诈骗罪的客体包括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权。第二节“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方式,厘清各种行为的特征,并对其中几种有争议的诈骗行为的性质和归属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第三节“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主要就该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最后得出结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不应该作出限制。第四节“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讨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该罪的必要要件。由于保险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常识性问题,如果从刑法的系统论上把握应该能得出当然的结论,即“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章“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保险诈骗罪的认定着重研究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犯罪既遂和“着手”的判断标准问题。学界一直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既遂标准争论不休,原因在于对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有不同的见解。关于“着手”问题,牵涉到未遂犯的理论,因此笔者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论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主张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应以骗取保险金为犯罪既遂;而该罪的“着手”应该是行为人将虚假信息传递给保险人的时候。第二个问题是共同犯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