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步入二十一世纪的世界证券市场,在新经济和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借助于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涌现出令人目不暇接的新兴事物。近几年来,交易技术飞速进步,网络运用成为时尚,交易所强强联合,资本跨市场流动日益便利,全球互动的不间断交易应运面生。和证券交易息息相关的证券结算制度,也在发生着革命性的深刻变化,成为全球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积极推动着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与此同时,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的频频发生,证券市场大幅度波动引发交收违约(Fail),使得建设安全高效的证券结算体系的必要性日益彰显,证券结算制度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证券市场舞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一项涉及社会多方位的系统工程。其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中心,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和作用。证券交易和证券结算是构成证券交易活动的两个基本环节,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前台”,证券结算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后台”。证券运行的前、后台之间是紧密相关的,一方面,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必然推动证券结算制度的变革;另一方面,证券结算制度效率高低与安全与否也直接制约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整个支付系统和金融系统的健康运作。只有交易和结算两个系统的平衡发展,才能从整体上促进证券市场安全和高效运行。 证券交易监管是防范化解市场风险、遏制市场舞弊的有效手段,完善的证券结算制度是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链条的最后一环。本文试图从回顾金融发展理论和金融自由化进程出发,一方面通过对美国股市财务舞弊案件的成因分析,同时解剖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研究分析其行为特征,结合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效果的实证分析,提出强化交易监管策略。另一方面,通过证券结算制度的比较研究,努力设计既能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又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证券结算制度,填补相关研究领域的空白。 证券交易所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的集合。在现代金融发展史中,作为“正规金融”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发展和演变,集中反应了人们充分利用金融积极作用的努力。 从最初的以掌握金融资源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到后来以寻求金融体系的效率、稳健和安全的最佳平衡为目的的金融监管。不变的是从来都没有绝对意义的自由,变化的是监管的形式和目的。人们发展金融体系,是因为金融体系在整体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在这当中,金融自由化改革则是推动金融体系最大限度发展的途径。 金融活动和其他市场经济活动一样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制度即规则体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的发展需求,在其形成后通过降低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将与发展中的经济活动产生矛盾,从而会抑制经济活动的发展,这时经济活动将从内部对其制度框架施加变革的压力。这构成了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一个动力,它所引发的应该是“被动的、适应性的自由化”。 从金融自由化到金融深化、再到经济发展,这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金融自由化改革才能推动金融的深化,也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金融深化才能推动经济发展。这些条件分别是: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及时消除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和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形成。 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公司舞弊和市场欺诈案件,在证券交易环节具有相同特征。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甚至于虚假陈述,上市公司和炒家联手作案,大量运用个人账户集中持股,机构媒体互为勾结利用等等。内幕交易与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实践的缺失存在关联。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舞弊案例的分析,揭露内幕交易的基本特征以及背后的支持体系,提出借鉴国际经验遏制内幕交易的对策。 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制度,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登记既是证券交易的前期准备,还是证券交易的最终完成。证券存管是证券在非交易时间的存在方式与形态。证券结算是证券交易活动的延续,也是证券交易结果的体现,还是证券交易有效性的保证。它们和交易制度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市场运作体系,并且成为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链条的最后一道防线。 证券登记、证券存管和结算还是三项彼此独立的业务制度,因为它们分别体现了证券持有人权益登记、证券保管和证券交易结果清算及其交收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建立国家或地区高效率、低成本、集中统一的结算机构,为地区内多市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是欧美主要证券市场近几十年来努力改革的目标,也是国际主要证券市场的大势所趋。 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制度,是证券结算机构风险控制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证券结算风险是指证券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交收被延迟或交收失败导致结算对手方资金损失和整个结算制度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国际结算银行、国际证券服务业协会对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制度的治理结构、核心技术处理、同一市场行为、减少交收风险、投资者保护、法律基础、结算周期、中央对手方、中央存管机构、货银对付等多项内容做出了原则性论述。相形之下,中国现行结算制度缺失明显,在基础程序、机构建制、法律制度以及市场效率和保护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评判证券结算制度优越性的基本标准是:安全、高效和适应市场变革的能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结算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需要从完善中央对手方机制和净额结算制度、实现银货对付、扩展证券商融资渠道,完善证券借贷制度、建立客户结算资金和券商自营资金防火墙、完善清算保证基金、建立证券结算参与人制度、建立结算参与人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 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对中央对手方与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规范。明确“合同更替”的法律概念,以便参与人违约时,中央对手方由足够的法律依据向其追偿,或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健全中央对手方的风险管理系统,增强中央对手方抗风险的财力保障。 改变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对手方不一致的现状。证券交收对手方由投资者变更为证券商,或者是资金交收对手方由证券商变更为投资者,实现资金交收对手方和证券交收对手方的统一,最终实现DVP。加强结算参与人和系统运行者的风险因素以及风险转移措施方面的信息披露,明确结算制度参与人和系统运行者各自的责任。 在不改变中国证券市场现行结算模式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款券交收时间或者建立银行担保机制来实现DVP是一种比较现实、成本相对较低的做法。消除款券交收时间差,实现款券同步划转。在不调整资金交收时间的情况下,通过建立银行担保机制来实现DVP,是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混合管理方法,即在结算参与人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转由清算银行负责承担,以防止交收链条的断裂。 建立证券结算公司参与人管理制度,降低整个结算制度的风险程度,把风险拒之于结算制度之外,防患于未然,实行严格的参与人准入制度,定期审核参与人资格,是必须完善的基本制度。 建立逐日盯市制度,设立可变保证金,根据市场波动状况,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可变保证金,完善中国证券结算保证基金结构。合理设置结算保证基金种类,避免重复设置基金,统一沪深两市的保证金制度,减轻参与人不必要的资金负担。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是中国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从制度上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最根本的方法是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保管于证券公司名下改为直接开设于银行或结算公司,实现客户结算资金和券商自营资金的最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