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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是公务员在行政领域内从事行政活动时应遵守的规范和应具备的品格总和。在行政伦理范畴内,公务员既要履行外部法律规范强加的客观行政责任,又要履行自主意识到的主观行政责任。国家对于公务员客观行政责任的伦理要求,主要包含于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政策、条例、规定等行政伦理规范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对我国公务员应履行的行政责任进行了系统的概括总结。除此之外,政府和社会对公务员具有强烈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是基于公务员“公共管理”的职业和“公共人”的身份,即行政职业道德。在当前社会条件下,社会公民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规章、节约效率、行政良心、诚实守信、公平正义与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核心是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对公众负责。虽然,当前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现状的主流是积极的、上升的、进步的,但是公务员队伍确实存在着以权谋私、行政不作为、行政成本过高、行政信用缺失、官僚作风等多种类型的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任何个体的行为都会受到自身及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无论何种行政活动,最终都可归结为行政人员的个体行政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仅受到个人行政能力、价值观和行政职业道德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公务员所处部门组织、行政体制和社会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各因素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公务员履行行政责任的情况。以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影响因素为切入点,我国政府应从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方面制约公务员行政行为。一方面,应加强我国行政伦理立法,建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伦理教育、伦理训练和文化引导等措施,提高公务员公务员自律能力,培养其伦理自主性。值得注意的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前提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者举报、揭露不道德行为的意愿,因此,推行公务员财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是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