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权保障思想视野下的检察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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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奴隶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再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更替,都是人权得到进一步保障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我国人民的人权逐步得到保障、人权保障的内容、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人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完善、人权的检察保障逐步完备。从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到现在享有越来越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连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就不要谈其他的人权保障。任何人随意被特务抓走,刑讯逼供,残忍至极,秘密被逮捕,秘密被处决。  人权在“文艺复兴”时由资产阶级提出,资产阶级把它作为斗争的武器战胜了封建地主阶级。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潘恩等主张采用“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方法来限制、约束政府权力等,保障人权。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向前发展。列宁主张通过制定法律约束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保障人权,其将生存权确立为首要的人权。毛泽东主张慎用死刑、创制了死缓、少用逮捕权、废除肉刑、办案以证据为基础等。邓小平主张约束权力保障人权、加强法制建设、最主要的人权是生存权、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不同、国权是人权的前提。江泽民主张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人权内容的多样性、加强法制建设、国权是人权的前提。胡锦涛主张要以人为本、要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本文总结了西方人权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的人权保障思想,并以马克思主义人权保障思想指导检察权的行使。  在工农革命时期,检察制度在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存在。建国时,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各级人民检察署,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权)。检察制度的发展比较曲折,经历过创立、发展、合并到公安机关、被撤销、重建、快速发展、在保障人权的条件下科学发展等几个阶段。  检察权在不同的时期,目的、价值不同。在建国初期,刑事法律空白,无法可依,检察机关不健全、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不确定,主要是镇压反革命分子,惩治“三反”、“五反”、保障“一化三改”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惩罚犯罪分子,基本不存在保障人犯的权利。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66年,在这段时期,宪法确立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制度有了发展,逐步建立了各级检察机关,但在这段时期,检察机关主要是惩罚犯罪。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被合并到公安机关,检察人员被遣散,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谈不上检察机关保障嫌疑人的人权。1978年前检察权的行使不注重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权的主体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情况,即检察权由不具备检察员资格的人行使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等。二是没有程序法规定的关于立案、搜查、拘留、逮捕、起诉等的法定程序。如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拘留嫌疑人时不是2人去执行拘留、逮捕时不出示逮捕证、达不到逮捕条件就逮捕嫌疑人等。1979年前甚至没有逮捕的标准,公诉的标准。1979年前,拘留、逮捕人甚至完全是领导干部一个人的一句话。三是表现在程序上的缺失。1979年前,我国没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到了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我国第一部《刑法》只有192条,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只有164条。程序法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守的程序。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前提。关于程序的法律都没有制定,无法可依、谈何程序保障、谈何人权保障。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全国人大颁布了宪法、1979年修订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了法律,但是,法律的内容仍是以“惩罚人犯”为重,带有浓厚的专政色彩,如“人犯”的称谓、类推原则、免于起诉等。1991年,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开始重视人权保障。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实施修订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颁布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保障嫌疑人的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撑。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至此,人权保障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成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指导思想、价值追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可以看出,司法体制改革、法律的修订完善都遵循着“保障人权”的司法规律。  检察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抗诉权等与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密切相关。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检察机关严格依照刑法等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行使,检察权在人权、法律等制约下运行,就能保障嫌疑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诉权、申诉权、回避权、知情权、休息权等权利;如果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超越检察权、滥用检察权,严重的情况如违法立案、讯问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暴力取证、非法取证、办关系案、人情案,轻则不告知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以上种种情况都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  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冤假错案,赵作海错案、余祥林错案、杜培武错案、胥敬祥错案、孙万刚错案等等,司法机关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违法讯问、不够起诉标准“协调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的案件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司法机关有罪推定的理念没有摈除、无罪推定的科学理念没有树立等,这些都是造成冤假错案、侵犯人权的原因。透过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必须高举“人权保护”的旗帜,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检察行为、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讯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批准逮捕、依法起诉、依法抗诉、依法监督、依法撤案、依法不批捕、依法不起诉,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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