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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作为一项代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演进和完善,在很多国家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目前在我国,公益活动主要是通过基金会进行的,相对于基金会来说,公益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信托制度在发展公益事业方面有着很多的优势和自身的特点。尽管公益信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相关信托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公益信托的研究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所具有的权利和其他类型的信托受托人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人,他们可以进行投资,但是基于公益信托的特殊性,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投资义务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投资义务是受托人所承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履行对于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甚至认为,没有投资义务,现代信托将不可能存续下去。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投资义务在我国信托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解信托法的有关条文时,是能体会到其投资义务的含义的。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公益信托受托人投资义务的详细分析,以更好地推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公益信托受托人投资义务产生的原因,分别从信托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公益信托目的的变化、受托人的特殊地位及法律规定的受托人“谨慎义务”四方面分析公益信托受托人投资义务的当然性。第二章介绍了信托法中的投资的含义以及有关投资条款解释的变迁,并总结归纳和分类说明了受托人投资标准的三个变迁阶段。第三章主要是对现行的受托人进行投资活动时所负的投资义务的标准进行归类和说明,从法条、案例和学者的观点中概括归纳受托人投资时该履行的注意义务、平衡义务、职业义务和经济义务这四种义务类型。第四章就我国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义务规定进行了分析,分析说明我国未规定投资义务的原因,提出规定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