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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特许经营是指依法符合商事特许经营特许人资格的主体通过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来确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由特许人将享有所有权的商标、产品、品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企业文化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严格依照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许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权内使用的,符合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立法及行业规则的一种双方互惠互利的商业模式。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具有极强的扩张性与可复制性并且还具备有偿性、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权利内容相对固定排他等法律特征,这些独特的优势与特征使得商事特许经营在当今社会经济领域中击败了多数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并在近二百年来得到了急速的发展与自我完善使得自身成为现今全球最为炙手可热的成功商业模式。随着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的开展在司法实践中曝露出了很多法律上的空白与缺失导致纠纷日益增多,然而在此中亟待建立与完善就是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笔者完成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尝试为我国该领域能够有合适特许经营发展的法律环境的建立而做出自己的努力,并着重针对商事特许经营体系中限制竞争行为提出自己的法学见解,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在提出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中合法性的同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相应法律的法学思想进路。在充分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具备相关条件的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即具备合法性评判标准之后应当得到豁免,并同时设定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展开。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事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立法应当充分考量的几点完善意见及笔者提出这些意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