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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立法模式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入手,运用多种法学方法,对以“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为中心的一系列题目展开研究,主要包括刑法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的成因、外域刑法立法模式的发展状况、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概况与症结以及改善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之设想等几个方面。除“引言”外,文章共分为5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为“刑法立法模式之基本问题”。该章通过对“立法模式”、“刑法立法模式”等概念的论证与界定,最终确立了全文的基调——“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文章认为,刑法立法模式可以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刑法立法模式第一层含义是指罪刑规范的表现形式、刑法的体例,或者说是罪刑规范的载体。一般来说,罪刑规范的载体包括三种: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在我国的语境下,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也被纳入第一层含义的范畴。刑法立法模式第二层含义是指罪刑规范的载体的宏观结构,即,承载罪刑规范的法律文件是单一化还是多样化。对此,本文将刑法立法模式分为以我国为代表的“大一统”模式和以外域为代表的“分散性”模式,并将“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作为研究的核心。
第2章为“‘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之成因剖析”。该章从理性主义思想、行政刑法理论和刑法的稳定性需求三个视角对“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之所以能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主流的原因进行了解析。文章认为,人们基于对理性主义之局限性的逐渐认识而兴起的“解法典化”运动是“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成为主流的思想基础,行政刑法理论的发展与繁荣是“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成为主流的理论支撑,社会现实的快速发展是“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成为主流的客观制约。而从根本上说,正是是客观现实的无限性与法律内容的有限性之矛盾决定了“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必然成为主流。
第3章为“刑法立法模式的外域考察”。该章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状况而总结得出了“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之优越性。文章认为,“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虽存在某些弊端,但总体看来是利远大于弊,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分散性”模式使得刑法兼具适应性的同时,又不失稳定性;第二,“分散性”模式有利于节省刑法立法资源;第三,“分散性”模式能够使刑法规范的修改、补充更为便利;第四,“分散性”模式有利于增进对刑法规范的准确理解与运用;等等。
第4章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发展状况”。该章以97年刑法典颁布为界限,分两个阶段对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演变进行了分析与总结。文章将97年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的特点总结为“客观上的分散性”。文章认为,在这个阶段,尽管刑法立法者在主观上并不想分散立法,但在刑法立法在客观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分散性”的结构。尽管这个时期的刑法立法也存在种种问题,比如,单行刑法的内容混杂、“名不副实”,单行刑法被非刑事法律牵制,非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依照”、“比照”条款存在严重的“类推归罪”之嫌疑,等等,但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刑法立法“分散化”结构的出现更加值得肯定。之后,文章将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的刑法立法模式的特点总结为“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大一统模式”。文章认为,在这个阶段的刑法立法,立法机关不仅在主观上坚持了“大一统”的刑法立法路线,而且客观上也实践了此种路线,即,将几乎所有的罪刑规范都纳入到刑法典之中。“大一统”的模式虽然并非一无是处,但在现代社会之背景下,则是弊大于利。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追求统一、完备的97年刑法典在颁布之后变动太快;第二,“大一统”模式没有实现真正的大一统,在刑法典之外仍有一个单行刑法;第三,刑法典受制于非刑事法律的变动;第四,非刑事法律中存在的“依照”、“比照”条款没有得到很好的清理;第五,仍然广泛存在于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主要是原则性规范、照应性规范)与立法法相冲突,没有存在的意义;第六,97年刑法典中的行政犯大量使用叙明罪状,造成刑法立法资源的浪费,无谓增加刑法典的篇幅;第七,某些立法解释存在问题。
第5章为“重构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之设想”。该章为关于重构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具体设想与步骤。文章认为,重构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大体原则是,将罪刑规范的载体分散化,由刑法典规定那些不太随时代变迁而变动的犯罪,非刑事法律规定与自身密切相关的犯罪,单行刑法规定不适宜规定在刑法典和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首先,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实现分散性刑法立法模式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在非刑事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犯罪可以纳入到相关非刑事法律中,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某些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某些犯罪;金融诈骗的某些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的某些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某些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的某些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某些犯罪;妨害文物管理的某些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的某些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某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某些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某些犯罪;渎职的某些犯罪;等等。其次,应当充分重视单行刑法的作用,加强单行刑法的立法。在现行刑法典中,应当制定单行刑法的分别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军事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毒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再次,如果能实现前两个步骤,则应当改革现行刑法典分则的体例,实现由“大章制”向“小章制”的转变。最后,还应当规范刑法修正案的使用,以及摒弃刑法立法解释,至少在今后不应当再出台立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