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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人权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上己经得到了公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这样的群体,他们几乎没有享受生育权利的机会,这类人就是正在服刑状态的人员,虽然在服刑过程中,法律对于他们的一些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权利并没有进行剥夺和限制,但是由于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控制,他们的许多权利事实上被悬置或者因监管的需要而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服刑人员的生育权是服刑人员所有权利中最细致的一个领域,少有法律涉及到这个方面,而这项权利对服刑人员来说却意义重大。近几年来,很多正在监禁状态的人员都申请可以正常行使自身的生育权,而正因为法律无此规定,这种申请往往都不会得到应有的回应。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我们不能再对服刑人员的生育权予以漠视和忽略,而是应该正视问题,深入研究服刑人员生育权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先分析服刑人员生育权不能行使的现状,主要包括他们在监管场所所处的困境及他们在此困境之中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服刑人员无法与普通公民那样正常行使生育权。接着本文继续对其生育权利行使过程与正常公民相比较,找出其存在的特殊之处,表示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保证广大服刑人员生育权的行使都有很大的必要性,而且,其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生育权的权利,此外,通过现在科学技术的支撑,服刑人员在实际中对于生育权的行使也是可行的。在通过指出现有法律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方面不足及其保障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根据所搜集的资料,对症下药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法律首先要对服刑人员可以行使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法律应该表明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服刑人员可以行使生育权;第三,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与服刑人员相匹配的生育权行使措施和方式;最后,规定服刑人员如果出现生育权被限制的情况,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