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性医疗行为中信赖原则的运用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g19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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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信赖原则的概念,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三五的交通肇事判例所创。自此大陆法系学者在交通肇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道路交通参与者与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注意义务范围,逐步确立起交通事故信赖原则。信赖原则不仅可适用于交通肇事中个人过失的认定,更有扩大适用于分工体系下组织型过失的趋势。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领域分工合作的组织性医疗形态已成常态,有组织地分工实行危险作业,完全存在信赖原则适用的空间。故本文以信赖原则为研究对象,聚焦信赖原则在医疗分工中的具体运用。文章主体共分四章。第一章,信赖原则与过失理论。本章主要介绍了信赖原则理论本体以及信赖原则与过失理论的演变。本章第一节就信赖原则在刑法中的概念作出梳理,将其界分为狭义的信赖原则与广义的信赖原则,指出本文研究对象系广义的信赖原则。此外就信赖原则的发展历程予以详细说明,以助理解刑法理论中信赖原则之规律,指出信赖原则于过失犯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之社会发展亦有重要实践价值。第二节主要介绍过失理论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再至新新过失论的理论内涵;第三节重点介绍了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容许危险理论与危险分配理论。第二章,医疗分工中之信赖原则与过失。本章就现代医疗分工模式予以说明,提出组织性医疗之概念,介绍了学界对信赖原则能否扩大适用于医疗行业及分工形态的理论争议及组织性医疗行为中的过失样态。第一节强调医疗分工,即组织性医疗模式已成为现代医疗工作中的常态,并根据是否具备监督指示的关系,将组织性医疗关系分为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两种基本模式。第二节围绕信赖原则能否适用于组织性医疗行为展开讨论,介绍了学界关于此问题的争议,指出信赖原则当然可以适用于医疗领域,并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系医疗信赖原则中的内部信赖关系。第三章,组织性医疗行为中信赖原则的刑事审判。本章主要例举了组织性医疗行为中信赖原则适用的相关案例并作出分析。就适用信赖原则与不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分别例举两则典型判例,并加以详细说明,以期将信赖原则在组织性医疗中的运用具体化,通过判例掌握信赖原则在组织性医疗关系中的适用界限。其中日本判例两则,北海道大学附属医院电动手术器事件及千叶大学附属医院采血过失事件;台湾判例两则,高雄药物中毒致死案及新竹护士麻醉致死案。第四章,组织性医疗行为中信赖原则的适用界限。本章系终章,在深入过失理论与考察信赖原则在组织性医疗行为中的判例后,对信赖原则于组织性医疗中运用的具体规则做出总结。第一节基于分工形态详细阐述典型水平分工与垂直分工关系下的信赖原则的具体运用;第二节围绕信赖之条件展开论述,适用信赖原则应当具有客观的信赖基础、信赖具有相当性且不存在危险征兆。第三节介绍了关于违反医疗规则能否适用信赖原则的争议,指出违反医疗规则之情形仍有信赖原则适用的可能。第四节对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领域的运用问题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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