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患者的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是应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利,但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的事件却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患者的隐私在医疗诊断活动中随时有可能被侵害,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在患者隐私权问题上存在错误的认识,由此导致医患双方在保护患者隐私权问题上冲突频发。本文试讨论我国目前在患者隐私权理论及实践领域中的一些尚未解决或存有争议的问题。基于隐私权的重要性,文章首先从隐私权的法理分析入手,分析隐私权的起源、概念及特征;之后结合隐私权的理论分析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特征。当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救济,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救济,基于保护患者利益的考虑,笔者认为选择侵权责任更为合理。在界定侵犯患者隐私权行为时,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除了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外,还应增加义务主体方面的要件,即侵犯患者隐私权行为的义务主体是与诊疗疾病直接相关的医务人员。接下来文章列举医疗活动中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几种常见情形,并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和医院方面有漏洞:我国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而是将其依附于名誉权进行间接保护,致使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保护不周;医院的医疗条件落后及医务工作者缺乏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意识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虽然患者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当其与相关权利发生冲突时,根据克减原理,患者的隐私权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着重分析了当患者的隐私权与医生知情权、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协调。在对今后如何加强保护患者隐私权问题上,本文做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患者隐私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对患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予以支持;其次在立法上将隐私权从依附于名誉权的间接保护变为直接保护,并制定统一单行法,明确赋予患者隐私权、确定义务人的责任;最后,医院方面也应当不断地加以改进,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如此才能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