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政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财政预算公开是预算民主的体现,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现阶段,可以说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已没有退路,预算公开为良好的预算监督体系创造了条件,公开、透明化的财政预算有利于政府、公民行使预算监督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财政预算公开在我国并不理想,这严重阻碍了预算的宪政价值实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被形象地称之为控制“钱袋子”的权力。在复杂的公共权力运行中,预算监督权不仅可以静态展现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结构,而且可以动态描绘各国财政民主运作机制的基本特质及发展方向。我国目前的预算监督,是一种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形式。行政监督的优势在于它的专业性,由于财政部门是管理政府财政资金的专职部门,对于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容易掌握和跟踪资金流向及用途等相关信息,并且部门工作人员大部分都具有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优势条件使财政部门能够较好地发挥一个监督者的角色。但是,以财政部门为中心的行政监督形式也存在着局限性。由于受政府的统一领导,其行政隶属关系可能导致在实施监督时,有来自行政机关方面的干扰和阻力。在预算单位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形下,由于受到同级政府的领导以及平时形成的业务上的关系,可能导致对监督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度产生影响。而且,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流动的控制部门,其活动也需要来自其他方面力量的监督。因此,与财政部门为主的内部行政监督方式相对应,构建预算的外部监督形式是目前构建完整的预算监督体系的要求。对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约束,必须建立在法律的约束之上,通过宪法、监督法、立法法、预算法的多重约束,为预算监督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理顺政府与市场、市场与社会、社会与人民大众的关系,扫清预算监督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法律制度不停的完善,不停的推进。为了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我国先后制订了《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审计法》、《监督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现有的规制预算监督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论是从预算监督程序、预算草案的编制还是公众的参与监督等多方面都亟待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规是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十九年的历史。为了克服传统预算的弊端而颁布的预算法,历经分税制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部门预算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等措施后,曾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改变、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确立,这部预算法已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轨迹,一场预算法律制度的革命呼之欲出。我们应该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本着公共预算的方向,对我国预算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然而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有些方面将“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注定其任重而道远。从2012年7月6日开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对此广泛关注,并提出在修正案二审稿中关于预算控制、监督等方面的法规仍然存在瑕疵。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常行使的一项权利。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人大监督成为了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权威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需要。2006年8月颁布《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在一次引起国人的关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监督法》难以满足不同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需要,姑各省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是监督权行使的立法保障。此外,近几年审计风暴席卷全国,挤占、截留、挪用公共资金的现象在各级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中频频曝光,一些问题甚至触目惊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全文紧紧围绕在我国确立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对现行预算法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我国山东省2012年的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到后期的审计情况进行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措施和构想。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选题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预算体制的演进入手,分别从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型时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对我国预算制度的发展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相互制衡理论、“监督用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三个层面对预算监督法律制度进行法学理论分析,最后阐述了我国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概况,概述了我国开展财政预算监督要明确财政绩效监督,确定财政部门在财政绩效监督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量化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部门建设,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呈现了以宪法为中心,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支架的特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法律模式。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山东省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的执行提出了相关要求,并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点出了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力,预算审计报告指出了预算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包括人大监督形式化、专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预算资金分配不规范。通过山东省的预算情况发现我国的预算监督工作上存在预算编制不规范、人大实施监督的客观阻碍较多、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行使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法律制度中存在上述缺陷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阿根廷和法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特点,将我国现有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与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发现我国需要加强法律的规定,让预算监督有法可依,为了让预算监督更公平、高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职能应该分离,此外,预算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这些发现对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律制度起到启示与借鉴作用。第五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预算监督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从完善人大在预算中的监督职能、细化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健全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以及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