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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领域广泛运用的新型执法模式,因其自身具有的执法效率高、应用广泛、规范性强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未来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非现场执法在法律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质疑。例如:抓拍出现错误、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告知不及时、不全面,不重视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笔者希望通过系统介绍公安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概念、特点、程序、作用等,分析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行政法平衡理论,从立法完善、依法行政以及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探讨完善非现场执法的对策,促进非现场执法可持续发展,使其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好的发挥作用。第一章首先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入手,系统地介绍了非现场执法的概念,通过与现场执法的对比分析了其自身特点,简要介绍了非现场执法的发展现状、法律依据和基本程序,以及在公安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基本理清了公安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的概念。第二章从非现场执法的基本程序入手,从立法保障、执法机制、法律程序等角度深入分析了当前非现场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从行政法理的角度,分析了行政告知、处罚环节存在的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政违法问题。第三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域外非现场执法的主要做法和优势,并着重三个方面提出完善非现场执法的构想。一是,进一步加强立法保障,主要是通过适当的立法形式解决困扰当前执法的几个争议问题;二是,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行政执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三是,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是通过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建设,完善内部规范和监督,提高非现场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