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的民事诉讼制度皆采证据裁判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最终做出,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证据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英国学者边沁有言谓:“所谓审判(诉讼)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而民事诉讼认证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效力的最终确认,是实现庭审调查目的的关键所在。本文在剖析民事诉讼认证涵义的基础上对认证的内涵、认证的内容、认证的方式和阶段、认证的原则和标准等进行了阐述。
关于民事诉讼认证的内涵,主要探讨了民事诉讼认证的概念、特点和民事诉讼认证与当事人举证、法庭质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笔者认为认证其实就是“认定证据”的简称,民事诉讼认证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举出的或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对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按照一定的规则确认各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以做出裁判的活动。
关于认证的内容,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证据是对证据材料资格做出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证据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做出认定。第三种观点认为,认定证据是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做出认定。笔者认为认证的内容既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又包括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的认定,而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在法庭上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认定。合法性反映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即证据的资格或适格问题,这属于证据的法律性问题。而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反映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它属于事实问题。其中还对私拍私录取证、悬赏取证、私人侦探取证、陷阱取证等实践中的几种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认证的方式和阶段。所谓认证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过程中所采取的某种形式。一般来说,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一证一认,二是一组一认,三是综合认定。具体应采取何种认证方式,本文结合审判实践的要求,谈了自己的观点。关于认证的阶段,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应当实行以当庭认证为主、其他认证方式为辅的原则。所谓当庭认证,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判断,按照一定的认证规则,在法庭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如何理解当庭认证,以及当庭认证中应当遵循的规则,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认证的原则和标准。对于认证应采取何种原则,建立何种标准,学界观点不一。本文通过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含义、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演变历程的论述,得出在我国应当建立遵循一定证据规则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结论。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任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应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对于认证的证明标准,是达到“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认为应实行“高度盖然性占优势”(也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