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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以及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化,互联网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公众开始借助这个虚拟的平台对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实现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和监督权利。在我国日渐兴起的网络民意监督这一新型的监督方式,正以其传播上具有更大迅捷性、参与者具有更大的广泛性、诉求表达上具有非理性等特点,而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力量。本文以2009年5月10日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为例,并结合其他相关案例作为佐证,来分析网络民意监督对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影响。邓玉娇案经传统媒体、互联网报道和传播后,因死者邓贵大的特殊身份而迅速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当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网民们开始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网络民意呈蔓延之势。由此推动着司法机关及时调查事实真相、提取相关证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将案情公告于众,促使该案从程序到结果都相对地获得网络民意的满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网络民意监督对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要看到,不加控制的网络民意可能会逐渐偏离理性,使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过度的渲染不实信息来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带来阻碍,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本文主要采取分析案例的方式来得出结论,以邓玉娇案为主线,其他相关的热点案件辅之作为对比。整个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邓玉娇案的案情及结果来引出要讨论的问题;然后分析网络民意的概念、特点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而引出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含义和实现它所体现出来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通过邓玉娇案来看网络民意监督与我国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分为两个方面,即网络民意监督对刑事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和两者之间具有的矛盾和冲突;基于上面的内容,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力求通过对邓玉娇案的理解和分析,为构建网络民意监督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平衡机制提出浅显的建议,主要分为三方面,即:法律层面上、技术层面上、道德层面上,以期能避免网络民意监督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消极影响,使得网络民意监督发挥出积极作用,借助于舆论压力和社会威慑力来遏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